本網鹽城訊:去年底,李某訴某保險公司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損害賠償一案,經法院審理,判決該保險公司于判決生效后10日賠償李某5萬元并負擔案件受理費,雙方當事人均未上訴。民事判決書生效后,保險公司沒有自覺履行義務,李某遂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法院向該公司送達了限期執行通知書,但其仍未履行。人民法院即依法裁定強制執行,扣劃其銀行存款56000余元用于支付賠償款、訴訟費、執行費以及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我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九條規定:“被執行人未按判決、裁定和其他法律文書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的,應當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被執行人未按判決、裁定和其他法律文書指定的期間履行其他義務的,應當支付遲延履行金。”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是指在按銀行同期貸款最高利率計付的債務利息上增加一倍。在現實生活中,相當多的保險公司在交通事故發生后不積極理賠,導致道損案件增多。本案被執行人保險公司的教訓是深刻的,而且具有普遍性。倘若該保險公司在交通事故發生后依法積極理賠,也不可能多支付訴訟費、執行費以及延遲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計6000余元。即使進入審理程序,保險公司也應積極應訴,力爭協商解決,特別是在法律文書生效后,更應主動履行法律義務。筆者建議,保險公司經營者理應樹立誠實信用的經營理念,做到投保理賠一個樣,依法按約理賠,維護企業信譽,廣攬顧客;進一步增加法律意識,主動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維護國家法律的尊嚴,減少訴訟成本,避免損失擴大,更不可能承擔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這不僅有利于維護社會穩定,構建社會和諧,而且有利于企業樹立自身良好形象,吸引更多客戶,降低經營成本,為何而不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