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層法院審判管理工作中的難點及對策
作者:夏俊德 發布時間:2008-10-22 瀏覽次數:1778
審判管理是一項經常性的工作,審判管理工作的重點和難點集中表現在如何提升審判質量和審判效率,而審判質量和審判效率都是具體的通過審判過程和審判結果的各個環節來具體體現的。如何把握這些重點和難點,搞好審判工作,這不僅需要從理論上去研究,實踐中去摸索,最終還要靠審判管理制度來規范,實現審判管理的目標。
一、制度執行經常化難堅持。主要表現在問題反復糾正反復出現,常見差錯反復出現,抓得緊一點,問題少一點,抓得松一點,問題就較多一點,有時出現頭痛醫頭,顧此失彼現象。究其原因:一是審判管理制度執行確需投入一定的人力、物力,投入不足往往顯得管理力量不足,管理不到位。二是執行管理制度經常化的習慣尚未養成。良好的執行制度的習慣并非一朝之事,而是要靠平常的點滴培養使之由不習慣轉為自覺行動。三是管理制度雜亂等級層次相互混雜,無所適從。現各級法院競相出臺審判管理工作規定和規范,同級人民法院之間對制度規范也相互模仿,移植,導致出現朝定夕改,制度沖突,各自為政的狀況。要解決制度落實難的問題,首先要對現有的規章制度進行規范,要統一尺度統一口徑,防止出現各自為政和政出多門。當前各級法院出于改革的需要制定了不少的制度規范,雖然對深化法院改革起到了一定作用,但實踐中也出現了不少問題,如案件質量管理的規定基層法院與中級法院不一致,中級法院與高級法院不一致問題;如有些制度不切實際,規定標準過高,難以實現,引發弄虛作假現象;如有些制度純屬嘩眾取寵,毫無實用價值。要做到規章制度規范化,就必須花大力氣,對現有規章制度進行整合,使規章制度達到行文簡約,科條簡略,便于執行,通俗易懂。其次審判管理制度的落實要做到經常抓,持之以恒的堅持用制度管案件的審判理念。再次,要加強制度獎懲的兌現程度。制度落實嚴與不嚴,主要是看是否做到獎懲兌現。制度落實獎懲不兌現,制度就喪失了執行的權威,與無制度的隨意性管理沒有差別。第四制度落實要靠榜樣的示范作風和各級領導的率先垂范。
二、審判質量管理與審判效率管理難均衡。主要表現在過于強調審判質量,則審判效率必然受到影響,過于強調審判效率,案件質量又必然受到影響。在法院案多人少,司法資源不足的情況下,有時顧了質量則積存案件大幅增加,往往顧此失彼。最常見的情況是每年第一季度,法院發改率低,而審判人員人均結案數偏低,而第四季度發改率高,而審判人員人均結案數高。主要原因:一是案件質量管理制度落實牽涉精力大,設置過復雜,每個案件網上及卷宗中需要填寫的表格少則幾頁,多則十幾頁。二是審判工作壓力大,同十年前相比,法院人數增加較少,而案件成倍增長。三是社會矛盾左右著案件求質與求效之間的權衡。隨著信訪壓力的增大,一些法院為避免涉訴信訪案件,不得不采取冷處理的辦法。而由于社會信用缺失,每到年終執行案件,未結案件面對著較大的社會壓力。四是社會輿論影響著法院對質效追求的平衡。一些社會媒體經常報道著一些案件質量或效率的問題。法院在審判質量和效率方面,仿佛有被某種力量推著走的感覺。要解決好審判質效平衡,首先要從思想上辯正看待處理好質和效之間的矛盾關系。既然是矛盾,則矛盾的雙方就是對立統一關系,追求質和效的平衡是審判管理努力的目標,只有正確掌握了相互間的辯正關系,才能正確的指導審判管理。其次,要抓住矛盾的重點和重要方面。在追求審判質量與效率方面,應有主次之分,切不可不分主次,用滿盤開花的方法抓管理。在階段性工作中,要突出重點,有所則重,科學的確立審判質效的評價標準,客觀評價審判實績。自全省法院統一實施審判質效評價體系以來,對審判工作的推動作用發揮明顯,但也有一些指標,設立不夠合理,有些質效指標存在矛盾關系。審判質效指標的運用,在于指導審判、服務審判。審判質效指標的設立應科學、合理。
三、審判管理的中心地位與其他事務性工作沖突難協調。主要問題及表現:法院及審判人員除正常的審判工作外,其他事務性工作應接不暇。如每年機關經常組織培訓,各種學習及教育牽涉了審判人員的精力。在基層法院出現了正課時間搞各種社會活動,加班時間搞審判的現象。主要原因:一是法院現有管理職能區分不清、設置重疊。審判管理是一項綜合管理,應包括審判人員的調配,審判工作的安排,審判職責的履行,審判人員的獎懲等工作。而法院系統當前這些管理工作分屬各不同的部門,每個部門都為各自的工作相互牽制。二是工作安排缺乏計劃性。在組織會議、人員培訓等方面都是臨時性通知,干擾了正的審判。三是工作安排、人員配置不合理,集中一次人員只是一個議題,耗費了許多人力,從事機關保障人員所占比例過大。四是地方政府及相關部門安排的工作需要人員參加和完成。解決問題的對策:首先對一線從事審判工作人員不隨意抽調參加從事非審判工作,確因特殊情況需要協調時,應及時安排人員進行補充,確保一線崗位人員全員在位在崗。其次,盡量少安排一線審判人員從事非直接審判工作。如法律知識競賽,審判調研等活動。調研工作是一項非常復雜的工作,一線審判人員主要精力在于辦案,不應要求一線審判人員一年要出多少調研成果也不應把調研成果作為一線審判人員考評的硬指標。從實際情況看每年省級以上專業刊物采用的文章很有限,全員動手大多在做無用功。即使是審判工作中的務實研究也不需要通過論文的形式表述。再次要盡量減少會議和集體活動。除必要的全院大會外,不得集中全體干警開會。要以召開負責人會議代替集中大會,要千方百計為一線人員減壓減負。第四參加政府有關部門組織的活動,不得安排一線人員參加。第五要減少具有審判員職位的人員在機關綜合部門的比例。
四、審判管理新理念與傳統管理模式沖突難愈合。存在問題主要表現在審判管理在定案的問題上爭議較大,有人認為應當放權,有人認為應當集權;在管理方式上有的依賴于院長的行政命令,有的依靠經常化的制度管理。在對審判人員約束方式上有的要求審判人員上下班簽到,有的強調審判人員的工作安排根據案件自主決定。這些矛盾和沖突的主要原因在于,一是審判管理改革方式的認識不同。二是舊的管理模式在某些方面仍然主導著法院的管理工作。三是新的管理模式仍處在一個磨合期,尚未進行正常的運行過程。四是審判管理的改革與相應的機制、人員配備尚未到位。解決問題的對策,首先要處理好改革創新與發揚傳統的關系,既不能以舊的習慣干擾改革創新,也不能以改革創新為由否認審判工作的優良傳統。其次要處理好改革創新與合法審判的關系,不要把過去的一切習慣做法都看成是必須堅持的傳統。再次改革創新必須從思想上和行動上保持一致。審判管理是一次科學的管理不能僅僅停留在口頭上,而且付諸實際行動。
五、案件高位增長與現有審判資源難相符。問題自從審判方式改革以來,特別是國務院出臺新的訴訟費收取辦法后,基層法院案件增長迅速,法院人力、物力吃緊的情況比較普遍,案多人少的矛盾日益突出,法官思想壓力、工作壓力和社會對法院要求的壓力不斷加大,這些問題給審判管理壓上了很重的擔子,出現這些問題的原因:一是市場經濟的發展催生復雜的社會關系、復雜的社會矛盾轉化為訴訟。二是法院較低訴訟費刺激了案件的增加;三是新的法律法規出臺,法院調整社會關系的范圍有所擴大。四是公民的法律意識進一步增強,將申張正義寄希望了審判。解決問題的對策:首先充分發揮獨任庭和合議庭的功能,提高法院司法能力。其次要注重培養法官應對能力,探討新形勢下,審判改革方略。再次要堅持精簡原則,擴大一線審判人員比例。另外要提高基層干警待遇,調動工作積極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