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郭漢棟自20102月份以來,在某縣H鎮光華村胡青糧油商行內租用一間倉庫作為工廠,在原裝白水泥中摻入灰鈣粉、石膏粉、滑石粉等雜質,自行配制生產白水泥,在明知所生產的白水泥達不到國家標準的情況下,假冒 “銀潔”牌、“冰松”牌等5個品牌的白水泥,向他人包裝銷售,銷售白水泥價值合計人民幣837580元。

 

被告人郭漢棟自20118月份以來,在上述地點,用原裝白水泥、灰鈣粉、滑石粉、纖維素等五種原材料混合自行配方生產膩子粉,在明知所生產的膩子粉為不合格產品的情況下,假冒“紅迪”、“百家寶”等商標進行包裝銷售,至201254日被查獲時累計生產、銷售膩子粉價值人民幣110872.5元。

 

201254日,質量技術監督機關聯合公安機關在對胡青糧油商行進行執法檢查時,發現被告人郭漢棟在該商行內生產加工的白水泥涉嫌假冒注冊商標的重大嫌疑,遂將被告人郭漢棟帶走審查,歸案后,被告人郭漢棟如實交代了上述事實,并提供重要線索,從而得以偵破其他案件。

 

案發后,質量技術監督機關扣押了被告人郭漢棟廠區內待銷售的“雪源”牌白水泥60包、“銀潔”牌白水泥370包、“杭嘉湖”牌白水泥15包、“飛霞”牌白水泥50包、“冰松”牌白水泥170包,貨值人民幣7607.5元;扣押膩子粉139包,貨值人民幣2502元;合計貨值人民幣10109.5元。經某市產品質量監督檢驗所鑒定,被告人郭漢棟所生產的白水泥、膩子粉均為不合格產品。

 

法院審理后作出判決:1、被告人郭漢棟犯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判處有期徒刑七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五十萬元。2、扣押在案的偽劣產品予以沒收。

 

法院認為:被告人郭漢棟在產品中摻雜摻假,以不合格產品冒充合格產品,銷售金額五十萬元以上不滿二百萬元,其行為構成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依法應當在有期徒刑七年以上量刑。被告人郭漢棟向司法機關提供重要線索,從而得以偵破其他案件,系立功,依法可從輕處罰;被告人郭漢棟歸案后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應從輕處罰;被告人郭漢棟庭審中認罪態度較好,可酌情從輕處罰。

 

據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四十條、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第六十八條、第六十四條、《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生產、銷售偽劣商品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條之規定作出了上述判決。(被告人姓名系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