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州某船舶工程公司車間主管王某,負責公司的船體分段業務,在工作期間王某先后七次利用職務之便索取或者收受采購方共計人民幣21000元,并為對方給予照顧。泰州市高港區法院經依法審理,認定被告人王某犯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

 

經查,20106月至2011年中秋節期間,被告人王某利用擔任泰州某船舶工程有限公司管加工車間主管的職務便利,非法索取收受俞某、徐某、梅某、肖某等人的錢物等賄賂共計人民幣21000元,并在船體分段等方面給予照應。

 

被告人王某歸案后,如實供述了自己的罪行,并已退出全部贓款。

 

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王某身為公司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財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為他人謀取利益,數額較大,其行為已構成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王某犯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予支持。被告人王某歸案后,如實供述了自己的罪行,依法從輕處罰。被告人王某自愿認罪,并積極退贓,酌情從輕處罰。被告人王某被監視居住期間被限制人身自由,監視居住期間可折抵刑期。

 

據此,泰州市高港區法院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條第一款、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第六十四條,《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司法部關于適用簡易程序審理公訴案件的若干意見》第九條的規定,作出上述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