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保修期內落水管道爆裂 開發商被判賠償損失
作者:李敘敘 發布時間:2013-12-02 瀏覽次數:432
2009年3月,被告某房地產公司開發一片商住樓,工程于2010年12月31日竣工驗收合格。2011年1月,被告王某購買該處一樓門市房兩間。2011年6月,王某與原告某服飾公司法定代表人劉某簽訂租賃合同,將兩間門市房出租給劉某經營服飾,租期三年。
2012年7月16日,劉某正常經營了一天后打烊回家睡覺。第二天一回到店內,卻發現店內大量衣服等物品浸滿污水。原來昨天夜間,該房屋頂部的下水管道接頭處脫落,導致大量污水涌出。劉某與王某及房地產公司就損失問題協商未果后,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房地產公司賠償衣服損失163660.85元。
訴訟中,房地產公司辯稱,我公司已將房屋出賣并交付給王某,不對該租賃的房屋進行控制,不應承擔賠償責任。王某則辯稱,我未對該房屋進行改建,水管爆裂前原告也未向我反映水管異常,我不具備預見開發商鋪設的水管會爆裂的能力,無論水管爆裂是質量問題或者是樓上用戶使用不當造成,都與我無關。
法院經審理后認為,房屋建筑工程在工程質量保修期限內,因質量缺陷造成房屋所有人、使用人或者第三人人身、財產損害的,房屋所有人、使用人或者第三方可以向開發建設單位提出賠償要求。在正常使用條件下,給排水管道的最低保修期限為兩年。涉案房屋在保修期內,因下水管道脫落對劉某造成了財產損害,房地產公司應承擔賠償責任。無證據表明王某對劉某的財產損失存在不當行為和主觀過錯,王某無需承擔賠償責任。法院最終判決被告房地產公司賠償劉某公司損失163660.85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