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女士在醫院產下一殘疾女嬰,她認為為其提供產前檢查、保健服務的醫院未能及時發現胎兒肢體殘缺,沒有及時向其作出終止妊娠的醫學意見,存在明顯過錯,違反法定義務,造成其及家庭精神及經濟損失,應賠償其精神損害撫慰金,遂一紙訴狀將通州某醫院告上了法庭。近日,江蘇省南通市通州區人民法院對這起醫療損害責任糾紛作出一審判決,被告某醫院未盡到法定義務被判賠償張女士精神損害撫慰金35000元。

 

2012228日,張女士在被告醫院檢查確認懷孕,醫院向其發放孕產婦保健手冊。同年7月、9月,張女士又在被告醫院處做了三次B超檢查,報告單載明“四肢顯示欠佳(因胎兒孕周過大及體位影響)”,超聲提示受各種因素限制無法將所有先天畸形檢出,報告僅供臨床參考,建議胎兒系統篩查。20121011日,張女士在被告醫院產下一左上肢前臂缺失的女嬰。

 

張女士認為,被告醫院明知可以對胎兒肢體進行檢測,并在已經檢查出胎兒四肢欠佳后,出于懈怠,沒有對胎兒進行進一步的檢查,沒有及時向張女士提出終止妊娠的醫學意見,被告醫院存在過錯。

 

被告醫院辯稱,產前檢查分四個層次,該醫院是二級醫院,只負責產前超聲檢查第二層次,只負責檢查胎兒的頭部心臟等,沒有規定檢查四肢的義務,并且醫院在超聲檢測后已有提示,建議進一步檢查和篩除畸形,醫院不應該承擔賠償責任。

通州區法院審理認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母嬰保健法的相關規定》,醫療保健機構應當為育齡婦女和孕產婦提供孕產期保健服務,經產前檢查,醫師發現或懷疑胎兒異常的,應當對孕婦進行產前診斷,經產前診斷,胎兒有嚴重缺陷的,醫師應當向夫妻雙方說明情況,并提出終止妊娠的醫學意見。被告醫院作為孕產期保健單位有義務對張女士產前進行嚴格的檢查,但其在超聲檢查提示胎兒四肢顯示欠佳的情況下仍沒有對原告進行產前診斷,從而沒有及時發現胎兒肢體殘缺,沒有及時做出終止妊娠的醫學意見,導致肢體殘缺女嬰的出生,造成張女士較大的精神損害。被告醫院沒有盡到法定義務,存在明顯的過錯,且其過錯與損害結果之間有因果關系,故法院判決醫院賠償張女士精神損害撫慰金35000元。

 

一審判決后,原被告雙方表示服判息訴,在法定上訴期內均未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