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時燃放煙花引發火災 被判共同賠償損失
作者:胡廷霞 發布時間:2013-12-02 瀏覽次數:461
農村新建房屋上梁時為示慶祝燃放煙花,卻因此引發火災,并將自己拖入一場官司。近日,鹽城中院作出終審判決,沈某與沈某某因同時燃放煙花致胡某經營的超市發生火災,二人共同賠償胡某因火災造成的損失。
2011年,沈某某與沈某在濱海某鎮上緊鄰建房,該房位于胡某經營的超市馬路對面。2011年5月28日上午,沈某某、沈某建房上梁時燃放煙花爆竹,不慎有煙花飛入胡某經營的超市二樓,致胡某房屋二樓發生火災,將胡某的房屋、超市物品等財物燒毀。胡某遂將沈某某、沈某訴至法院,要求兩被告賠償其損失10萬余元。一審法院認定沈某為侵權人,判決沈某賠償胡某因火災造成的全部損失共計108929.6元。
沈某不服濱海法院判決,向鹽城中院提起上訴。鹽城中院審理認為,沈某與沈某某相鄰建房,上梁時為示慶祝各自在自家新建房前馬路上放花炮,不顧路對面人家及過往行人的人身及財產安全,結果煙花飛入對面胡某經營的超市,致使發生火災,造成財產損失,但不能確定火災具體是由哪一方的燃放行為造成。依照《侵權責任法》的規定,二人以上實施危及他人人身、財產安全的行為,不能確定具體侵權人的,由行為人承擔連帶責任,最終,法院改判由沈某、沈某某共同賠償受害人胡某的全部損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