廢銅轉眼變泥塊 構成詐騙判罰金
作者:雪峰 發(fā)布時間:2013-11-29 瀏覽次數(shù):460
2012年11月1日至5日間,被告人劉宇、許嚴利用事先準備好的廢銅線、泥土等作案工具,采取調包的手法詐騙作案2起,騙得贓款計人民幣7940元。具體犯罪事實如下:
1.2012年11月1日上午,被告人劉宇、許嚴駕駛懸掛假號牌的轎車來到某市X鎮(zhèn)邵某經營的廢品收購站,以銷售廢銅線為由詢問廢銅線收購價格,隨即被告人劉宇拿出準備好的空蛇皮袋給邵某將車內的廢銅線裝好,放在后備箱里。后被告人劉宇假裝與邵某商談價格,被告人許嚴在汽車后排座位上,通過后排座和后備箱之間通道把事先準備好的一袋泥土和該袋廢銅線調換好位置。被告人劉宇見狀,與被告人許嚴從轎車后備箱內將該袋假冒廢銅線的泥土搬到磅秤上稱重,后騙得人民幣4160元。
2.2012年11月5日上午,被告人劉宇、許嚴駕駛懸掛假號牌的轎車來到某市J鎮(zhèn)太山村五組葉某夫妻經營的廢品收購站,采取同樣的手法,騙得人民幣3780元。
2012年11月5日,被告人劉宇、許嚴被抓獲歸案。歸案后,兩被告人退出贓款合計人民幣7940元,已由公安機關發(fā)還兩被害人。
法院審理后作出判決:被告人劉宇、許嚴犯詐騙罪,分別判處罰金人民幣五千元。
法院認為,被告人劉宇、許嚴以非法占有為目的,隱瞞真相,騙取他人財物,數(shù)額較大,其行為已構成詐騙罪,且系共同犯罪,均應依法懲處。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劉宇、許嚴犯詐騙罪的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罪名成立,予以支持。被告人劉宇、許嚴系初犯,且當庭自愿認罪,退清贓款,可酌情從輕處罰。為嚴肅國法,懲罰犯罪,保護公民的合法財產不受侵犯,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第二十五條第一款、第二十六條第一、四款的規(guī)定作出了上述判決。(被告人姓名系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