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州人兩名男子冒充交警,假借查處違章車輛的名義向違章司機索要錢財,二人兩次作案非法獲利共計300元,后被公安機關查獲。泰州市高港區法院經審理,認定被告人喬某犯招搖撞騙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被告人曹某犯招搖撞騙罪,判處有期徒刑八個月,緩刑一年。

 

經查,喬某、曹某兩人經過合謀,通過不法途徑私自購買了警察執勤服和警用裝備,先后兩次冒充人民警察實施招搖撞騙,非法獲利共計300元。具體如下:2011829日凌晨,被告人喬某伙同被告人曹某在泰州市高港區許莊街道大轉盤附近,冒充人民警察以許某駕駛的貨車裝貨超長為名罰款100元。2011912日凌晨,被告人喬某伙同被告人曹某在泰州大道高港汽車北站附近,冒充人民警察以張某駕駛的貨車車燈不亮為名罰款200元。

 

案發后,被告人喬某、曹某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訴訟中,被告人曹某退出贓款人民幣100元。

 

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喬某、曹某以謀取非法利益為目的,冒充人民警察招搖撞騙,其行為已構成招搖撞騙罪。泰州市高港區人民檢察院指控被告人喬某、曹某犯招搖撞騙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予采納。被告人喬某在招搖撞騙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依法按照其所參與的全部犯罪處罰;被告人曹某在招搖撞騙共同犯罪中起輔助作用,系從犯,依法從輕處罰。被告人喬某、曹某歸案后,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從輕處罰。被告人喬某、曹某自愿認罪,酌情從輕處罰。

 

據此,泰州市高港區法院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七十九條,第二十五條第一款,第二十六條第一、四款,第二十七條,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第七十二條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司法部關于適用簡易程序審理公訴案件的若干意見》第九條的規定,作出上述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