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心情極度郁悶,明明當時為好哥們擔保簽字的借款為45元,追究責任的時候卻變成45萬元。泗陽法院經過審理,認定擔保數額系筆誤,判令王某等人承擔45萬元的借款連帶保證責任。

 

王某與李某是好朋友,去年李某因生意周轉需要從銀行貸款45萬元,銀行要求李某找擔保公司提供擔保,李某委托了甲擔保公司為他的45萬元貸款提供擔保。但是擔保公司又要求李某提供反擔保,李某請自己的好友王某等五人向甲擔保公司提供反擔保。

 

李某和擔保公司把反擔保合同送給王某的時候,王某心里很不情愿,覺得45萬元數額太大了,但是,其他幾個一起玩的好朋友都沒有拒絕,王某也不好意思拒絕。當王某見到反擔保合同的時候,里面竟然寫著“擔保金額肆拾伍元”,王某想,即使李某還不起錢,我也只承擔45元的連帶保證責任,他立馬爽快地簽了字。甲擔保公司順利為李某在銀行的45萬元借款提供擔保,李某也及時拿到了45萬元的借款。

 

借款到期后,李某因為經營不善,無力償還銀行45萬元的借款,并躲了起來,甲擔保公司在代李某償還45萬元貸款及利息后,將王某等五名擔保人訴至法院,要求王某等五人承擔45萬元的連帶責任,償還欠款45萬元。

 

被告王某等五人辯稱:擔保屬實,但是我們只對擔保合同中的45元承擔擔保責任,對原告起訴的其他費用不承擔。

 

擔保公司稱,擔保公司為李某擔保的是45萬元,反擔保合同中主債權數額也為45萬元,因筆誤寫為45元,實際擔保數額為45萬元,并提供當初的擔保合同及代為償還45萬元及利息的票據。

 

泗陽法院經審理認為,原告與李某的擔保合同及與被告王某五人的反擔保合同依法成立并生效,對原、被告都具有法律約束力。主債務人未按約歸還借款,原告代其歸還借款本息后,則可依法向其追償,被告五人應當按約承擔反擔保責任。

 

關于反擔保合同中第一條約定主債權為45元還是45萬元的問題,法院認為反擔保合同約定的擔保債權應為45萬元,理由如下:一、原告與李某簽訂的委托擔保合同是45萬元,原告之所以與五被告簽訂反擔保合同,其目的是為了防范自身45萬元的風險;二、反擔保合同中第一條“反擔保人擔保的主債權數額為:人民幣(大寫)肆拾伍元整”的文字表述上看,與45萬元的大寫“肆拾伍萬元整”僅一字之差,聯系反擔保合同全文,原告與五被告約定的真實意思應為“肆拾伍萬元”,“肆拾伍元 ”應為原告書寫筆誤;三、關于日常經驗法則分析,如果反擔保合同五被告僅擔保債權僅為45元,原告也無需找來五名擔保人簽訂反擔保合同,有悖常理,故被告的抗辯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故判決王某等五人對45萬元的借款承擔連帶保證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