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章華和錢照簽訂了房租租賃協議,協議的大致內容是:錢照將其所有縣電廠門前路西側1-3層樓租賃給章華經營使用,租期三年,從200836日至201136日;房屋2008年租金為18000元,2009年增長20%,以后每年隨行情而定,租金一年一付,于每年36日之前付清。錢照于200836日收取章華保證金1000元。協議簽訂后,章華按照協議給付租金,并從事經營飯店和旅社活動,后章華又付給錢照第三年的租金18000元。

 

承租房拆遷巨額拆遷款鬧風波

 

201076日,錢照所有的該房屋列入拆遷范圍。20101015日,錢照和天處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達成房屋拆遷補償安置協議,除對該房屋補償1263126元外,還對附屬物、裝修、裝潢進行補償56325元,搬遷補助費5838元、臨時安置補助費29192元、營業損失費32428元。2011118日,原、被告就該房屋添置裝潢損失進行結算為5219元,對其它損失未達成協議。章華得知這一情況后認為錢照領取她應得的拆遷補償,且拒不返還,故原告訴至法院,請求依法判令錢照返還被其領取的營業損失等共計75196元(其中裝潢費用5838元、營業損失32428元、退還租金12000元、搬遷補助費5838元、臨時安置補助費29192元、保證金1000元),并要求錢照返還自己的太陽能一臺,承擔本案的訴訟費用。

 

租客房東鬧紛爭本訴反訴一起告

 

在訴訟過程中,錢照提出了三點答辯意見:一、章華在租賃該房屋后就從未實際使用該房,而且未經被告同意,將房屋擅自轉租;自己才是房屋賠償或補償的主體;章華的太陽能是在拆遷時找不到原告的情況下代為保管。二、原、被告在簽訂房屋租賃協議時,已將該租賃期間改為兩年,201036日之后,性質已經屬于不定期租賃關系,因原告擅自轉租房屋的行為,被告已享有隨時解除合同的權利,也并非向原告所說的租期為三年和已交清三年租金。由于原告將房屋轉租與他人,影響了整個拆遷進程,被告也享有不到政府更多的優惠政策,給被告造成了損失;2011118日,原、被告就拆遷賠償、補償、租金等事宜進行了徹底結算,經雙方折抵后,原告尚欠被告1800元,雙方在此協議上簽字認可,被告認為,這份結算單是雙方真實意思表示,合法有效。被告作為被拆遷人,根據其與拆遷人所簽訂的協議,取得了拆遷款項,有合同依據,被拆遷人從拆遷人處所取得的款項無論是否包括了搬遷補助費、停產、停業損失等費用均與承租人無關。因此,原告的陳述沒有事實和法律依據。現反訴要求章華給付房屋租金1800元,并承擔本案的訴訟費用,并提供了幾個關鍵的證人證言。

 

查清事實巨額拆遷款分割終落幕

 

法院認為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護。章華租賃錢照的房屋用于經營使用,對所租賃的房屋依法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權利,章華租賃該房屋因未到期該房屋被拆而解除合同,對其造成的停業及房屋裝潢損失,應予補償。對于2010年房屋租金,因原、被告雙方沒有明確約定,錢照稱2010年房屋租金為29000元,未提供證據加以證實,又未提供市場同類地區的租金價格,故可參照雙方租賃協議中2009年的房屋租金即每年21600元計算,章華2010年共租賃該房屋4個月,應給付錢照房屋租金7200元,因錢照已收取章華租金18000元,還應返還章華房屋租金10800元。對裝潢損失,原、被告雙方通過結算一致認可為5219元,本院予以確認。對營業損失及搬遷補助費,因拆遷人天處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已給付錢照營業損失32428元及搬遷補助費5838元,錢照應按照15%給予章華適當補償,即營業損失為32428元×15%=4864.2元,搬遷補助費為5838元×15%=875.7元。臨時安置補助費系拆遷人給房屋所有權人的補償,故章華主張該筆款項應屬其所有,沒有法律依據,本院不予支持。綜上,錢照應給付章華裝潢費用5219元、返還房屋租金10800元、營業損失4864.2元、搬遷補助費875.7元、保證金1000元,合計22758.9元,并將太陽能一臺返還給章華。錢照辯稱章華擅自將該房屋轉租給他人使用,雖提供陳金、趙靜、凡仁三人書面證言,但該三人均未出庭作證,且章華對此不予認可,故對錢照的辯解意見,本院不予采信。錢照反訴稱,2011118日,原、被告雙方就拆遷賠償、補償、租金等事宜進行徹底清算,經過雙方結算后,章華尚欠錢照1800元,雖提供雙方的結算清單一份及證人言作為證據,但原、被告雙方簽訂的結算清單上“2011118號房屋已結清,小喬欠1800元”系錢照兒媳書寫,章華對此不予認可,且證人證言均不能證明原、被告雙方就拆遷賠償、補償、租金等事宜進行徹底清算,故對錢照的反訴請求,本院不予支持。法院遂作出如下判決:一錢照給付章華22758.9元,于判決生效后10日內履行完畢。二、錢照將一臺太陽能返還給原告章華,于判決生效后10日內履行完畢。三、駁回章華的其他訴訟請求。(文中人物均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