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句容法院依法審結了一起商撤初訴字案件。這是自新民訴法實施之后,該院審查的首起案外人撤銷生效判決之訴的案件。

 

經查,20089月,案外人王某與張某簽訂房屋買賣合同一份,雙方約定,由王某購買位于句容某安置小區張某所有的一套拆遷安置房。因為該安置房未滿五年,不能辦理房產過戶手續,于是雙方又約定五年之后由張某協助為王某辦理房屋過戶手續。合同履行后,王某實際占有并居住在該房屋內。20118月,張某以該處房產提供抵押擔保,向李某借款100000元,并到房管部門辦理了抵押登記手續。借款到期后,張某未能返還李某借款。20126月,李某訴至法院,要求被告張某返還借款,并支付逾期利息。后經法院依法判決支持原告李某的訴訟請求。案件進入強制執行階段后,王某才知道自己實際居住并占有的該處房產正要被法院進行查封和拍賣。201311月,王某向句容法院申請案外人撤銷之訴。受理此案后,該院院領導高度重視,由承辦法官對案件事實進行了認真細致的審查,認為此案符合案外人撤銷之訴的立案受理條件,并作出了同意其申請的審查意見。

 

據了解,根據新《民事訴訟法》第五十六條第三款規定:“前兩款規定的第三人,因不能歸責于本人的事由未參加訴訟,但有證據證明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調解書的部分或者全部內容錯誤,損害其民事權益的,可以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民事權益受到損害之日起六個月內,向作出該判決、裁定、調解書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承辦法官嚴謹的工作態度和高效的工作作風給當事人留下了深刻的印象,獲得了撤銷申請人的好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