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車人無證駕駛致車損 出租人自擔三成責
作者:李海峰 發布時間:2013-11-29 瀏覽次數:407
未作嚴格審查,將私家轎車租給沒有駕駛資格的未成年人使用,車禍造成車輛損失4萬余元,江蘇省睢寧縣人民法院一審認定出租方自擔三成責任。
2012年11月25日,張某持蘇某的身份證和駕駛證到汽車租賃中介門市租車,經租賃中介介紹,蔣某以租金200元/天將自有私家轎車租給張某使用。次日,張某駕駛該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車輛損壞,公安機關現場勘查認定張某負事故全部責任。雙方協商未果,蔣某起訴到法院,要求張某賠償修理費、施救費、使用費等各項損失4萬余元。
睢寧法院審理后認為,雖然被告張某年滿十六周歲并且以自己的收入為主要生活來源,在法律上被視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但其沒有依法取得駕駛資格,無證駕駛機動車造成機動車毀損,具有明顯過錯,應當承擔民事賠償責任。而原告蔣某雖然要求張某出示駕駛證、身份證,但沒有對人、證一致進行嚴格審查,在未確保張某具備合法駕駛資格的情況下任由張某將車開走,其對事故損害的發生亦有過錯。最終法院認定被告張某承擔70%的民事責任,原告蔣某自擔30%的民事責任。后經法院主持調解,雙方就賠償問題達成協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