兩伙人因瑣事引發糾紛,隨后又各自糾集“好兄弟”過來聚眾斗毆,幸虧民警及時趕到現場制止,才避免了流血事件的發生。泰州市高港區法院經依法審理,認定其中一名被告人盧某犯聚眾斗毆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十個月,緩刑二年。

       

經查,20121110日晚,被告人盧某與龐某(另案處理)等人在泰州市高港區永安洲鎮“泰州市高港區暢音閣娛樂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暢音閣”),因瑣事與劉某、陶某(另案處理)等人發生糾紛,被告人盧某指使龐某打電話讓張某(另案處理)帶人過來,聞訊趕至“暢音閣”的張某毆打劉某。陶某打電話讓劉某濤(另案處理)及司某帶人前來斗毆。被告人盧某指使龐某打電話讓林某(另案處理)帶人前來斗毆。

 

劉某濤等人趕往“暢音閣”,在泰州市高港區永安洲鎮老大橋南側時遇到劉某,劉某見被告人盧某等人從“暢音閣”出來,便帶著劉某濤等人追上盧某,對其拳打腳踢,后將盧某押往“暢音閣”。

 

林某接到龐某的電話后,糾集了林勇、林某湖、林某權、林某俊趕往“暢音閣”,并在永安洲鎮老大橋南側遇到在此聚集的龐某、張某等人。后,龐某、張某等人均手持木棒等物向西追劉某等人準備斗毆。在見到接到報警趕至現場的民警后,雙方人員便四處逃散,被告人盧某亦趁亂逃離現常。

 

案發后,被告人盧某主動向公安機關投案,并如實供述了全部犯罪事實。

 

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盧某組織他人聚眾斗毆,且人數多、規模大,其行為已構成聚眾斗毆罪。泰州市高港區人民檢察院指控被告人盧某犯聚眾斗毆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予采納。被告人盧某已經著手實施犯罪,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系犯罪未遂,依法減輕處罰。被告人盧某犯罪以后自動投案,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從輕處罰。被告人盧某自愿認罪,酌情從輕處罰。被告人盧某辯稱其系從犯并且主動中止了犯罪行為,本院認為此辯稱與事實明顯不符,本院不予采納。

 

據此,泰州市高港區法院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條第一款第(二)項、第二十五條第一款、第二十三條、第六十七條第一款、第七十二條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司法部關于適用簡易程序審理公訴案件的若干意見》第九條的規定,作出上述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