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王某系派出所聘用保安聯防隊員,擔任微機員,協助戶籍民警管理戶口,負責二代身份證信息錄入等工作。王某不知好好珍惜工作,卻與不法分子相勾結,利用操作電腦錄入信息之機,為社會上可疑人群甚至犯罪嫌疑人辦理假身份證,最終領刑一年九個月。

 

據查,20083月至20128月期間,被告人王某為牟取非法利益,將本應注銷的空掛戶籍及重復戶籍非法提供給事先合謀好的朱某,朱某通過李某等人將能通過公安機關以不真實的信息辦理身份證的情況,以貼小廣告、朋友介紹等方式向外宣傳,聯系實際辦證人,以每張2000元至20000元不等的價格收取費用。實際辦證人拿到未注銷的戶口信息資料后,在被告人王某的協助下以公安機關辦理二代身份證的正常途徑辦理了照片是本人,而信息是他人的二代身份證。被告人王某共參與為他人辦理偽造的居民身份證6張。其中1名實際辦證人劉某因涉嫌犯盜竊罪被某縣公安局于2008726日網上追逃,201011月劉某以劉某某的名義辦理了偽造的居民身份證,試圖逃避偵查。違法辦證期間,被告人王某收取朱某等人所送賄賂款2000余元。案發后,被告人王某主動投案,并如實供述了自己及同案犯的犯罪事實,協助司法機關抓獲其他犯罪嫌疑人。在偵查階段,被告人王某退出違法所得2000元。

 

公訴機關認為,被告人王某受公安機關委托,利用其辦理身份證的職務便利,違反身份證辦理的相關規定,濫用職權,為他人辦理偽造的身份證,致使國家和人民的利益遭受重大損失,其行為構成濫用職權罪。

 

法院經審理后認為,法律、法規和規章并未賦予被告人王某辦理居民身份證的職權,派出所安排其操作電腦錄入信息,更多體現的只是“勞務”性質,認定授予其辦理身份證職權證據不足。其為他人辦理偽造的居民身份證時,雖然利用了輸錄信息的便利,但結合其身份、從事的工作及犯罪的故意,認定其構成偽造居民身份證罪比濫用職權罪更為適當。法院結合本案具體案情,最終認定被告人王某犯偽造居民身份證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九個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