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防栓竟沒水? 火災損失擴大物業公司賠償
作者:王亞燕 發布時間:2013-11-28 瀏覽次數:458
2011年8月份,原告金某、蔡某家中因插座電氣故障導致火情發生,消防部門救火時,消防栓卻沒有水,后經奮力撲救一個多小時,方將火情撲滅。
原告金某、蔡某認為某物業公司在起火初始階段未進行處理,消防中隊撲救階段樓層內和室外消防設施無法使用,某置業公司在房屋建造設計時違反民事建筑設計規范,遂將物業公司和置業公司訴至法院,要求兩被告賠償其火災事故損失100余萬元。
被告某物業公司辯稱,起火點位于原告住宅室內,原告應負主要責任或全部責任,其不承擔賠償責任。
被告某置業公司辯稱,其建造的涉案消防工程經消防部門檢測檢驗合格,且已移交物業公司,不應承擔賠償責任。
法院經審理后認為,原告作為居住人未能消除室內空調插座、空調內部電氣故障之火災隱患,導致火情發生,引起本起火災事故,其疏忽大意是造成本起火災損失的主要原因;被告某物業公司未能盡到消防設施的日常維護和管理職責,火災發生時,消防栓中無水,導致火情擴展,造成損失擴大,其不盡職行為是火災損失發生的次要原因。
法院最終判決,某物業公司一次性賠償原告金某、蔡某因本起火災事故造成的損失11萬余元,駁回原告的其他訴訟請求。
法官評析:近年來,隨著縣城舊城改造和城市建設的迅速發展,居民小區特別是高層住宅小區呈逐年增多的趨勢,但與之相配套的物業消防安全管理卻不容樂觀,亟需重視。擔負物業公司管理職責的相關部門加強行業管理,強化監管力度,加強消防知識培訓,引導物業公司與業主簽訂管理服務合同,減少類似火災事故發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