見父親被人罵氣難平 兒子用刀傷人被判刑
作者:潘佳文 發布時間:2013-11-27 瀏覽次數:423
被告人李某因父親和鄰居發生爭吵,揮舞美工刀劃傷了鄰居,不料卻觸犯刑律。近日,東臺法院以故意傷害罪依法判處被告人李某有期徒刑八個月,緩刑一年。 2013年5月20日上午,李某父親見鄰居周某把垃圾倒在自家房屋的河邊就上前理論,見狀周某妻子也出來了,夫妻二人與李某父親發生了爭吵。爭吵中,周某夫妻口不擇言,說“你怎么眼睛不都瞎掉”,李某父親前幾天剛做過眼部手術。此時李某正在自己的店門口用老虎鉗、尖嘴鉗和美工刀幫本組村民修藥水機時,聽到了這番話后火冒三丈,拿著修藥水機的工具上前去責問周某夫妻。在爭執過程中,李某揮舞手中的美工刀時將周某的右小臂劃傷。經鑒定,周某的損傷程度構成輕傷。 在審理過程中,被告人李某與被害人周某就民事賠償達成和解協議并已履行,周某對李某表示諒解。 法院經過審理認為,被告人李某故意傷害他人身體,致人輕傷,其行為構成故意傷害罪。鑒于李某坦白,且賠償被害人損失,并取得諒解,依法對其從輕處罰。遂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條第一款、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第七十二條第一款、第七十三條第二款、第三款之規定作出如上判決。 相關法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條第一款規定:第二百三十四條 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第七十二條第一款規定:對于被判處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根據犯罪分子的犯罪情節和悔罪表現,適用緩刑確實不致再危害社會的,可以宣告緩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