超市促銷門前擁擠 七旬老太摔傷獲賠
作者:陳善珊 發布時間:2013-11-27 瀏覽次數:436
七旬老太太大清早趕去超市購買促銷商品,在超市門口排隊時,卻因過度擁擠,致使不慎摔傷。近日,江蘇省淮安市清河區人民法院審理了該起人身損害賠償糾紛案,一審判決超市賠償老太太85000元。
2012年9月25日,家住淮安市清河區高老太大清早乘坐超市專線車趕去市區某購物超市購物,下車后因超市未開門,在門口排隊準備進去。因當天該超市有促銷活動,吸引了大量市民前來購物,雖然超市使用購物小推車引導顧客排隊,但還是因為人多擁擠,高老太不慎摔倒,隨即被送院治療。醫院經診斷為右股骨頸骨折,需要緊急住院。結果老太一住就是26天,支出醫療費48786.79元。其中,高老太入院當天,超市方面已為其支付21500元。
事后,因協商未果,高老太將超市告上了法庭,要求超市賠償醫療費、住院伙食費、營養費、護理費、交通費、康復器具費、殘疾賠償金、精神撫慰金等各項費用合共人民幣12萬多元。
經審理,淮安市清河區法院一審判決原、被告分別承擔30%和70%的責任,扣減前期預付的21500余元后,被告還應賠償原告63500多元。超市已于近日履行賠償義務。
法院審理后認為,賓館、商場、銀行、車站、娛樂場所等公共場所的管理人或者群眾性活動的組織者,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造成他人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管理人或組織者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的,承擔相應的補充責任。被侵權人對損害的發生也有過錯的,可以減輕侵權人的責任。本案事故發生時,超市門口集聚了大量顧客等待購物,雖然其使用購物小推車間隔通道,但是仍然出現了擁擠的現象,致使原告高某摔倒并受傷。在人多擁擠的情況下,超市未能采取足夠的安全保障措施,應對原告高某的損害承擔賠償責任。原告高某已經七十多歲,超市屬人流量較多的地方,出門購物應當格外小心或有家人陪同,其本身對事故的發生疏于注意也應當承擔一定的責任。綜上,認為被告應對高某的損害承擔主要責任,原告對自身損害承擔次要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