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責條款霧里看花 保險公司被判賠償
作者:唐勝 虞峰 發布時間:2013-11-27 瀏覽次數:410
一般人在保險公司投保時,很少會認真閱讀保險條款,一旦出了保險事故理賠時,隱藏在密密麻麻的保險條款里的免責條款讓不少投保人損失慘重。近日,泰興法院對一起未對免責條款作明確說明的案件作出了判決,認定免責條款無效,保險公司依法賠償投保人的損失。
2013年4月27日,張某為其所有的轎車在某保險公司投保了限額為131400元車輛損失險等,且不計免賠。2013年5月8日,張某的駕駛員鞠某駕駛保險車輛沿老城黃線由東向西行駛時,因避讓行人車輛撞上路邊電桿發生交通事故,致車輛受損。經交警部門認定,鞠某負該事故的全部責任。張某向保險公司報險后,該保險公司對車輛進行了定損,為11200元。后張某向保險公司索賠被拒,張某無奈,遂向法院提起訴訟。
庭審中,被告保險公司辯稱,被告所投保的機車車輛保險條款第四條約定,發生意外事故時,保險車輛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保險人不負賠償責任:“未在規定檢驗期限內進行機動車安全技術檢驗或檢驗未通過”。
經審理查明:投保時,原告在投保單上簽了字,但投保單并未就免責條款的內容及后果予以提示和解釋。保險單中,被告亦未就免責事項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文字、字體、符號或者其他明顯標志作出提示。另查明,原告保險車輛經公安機關檢驗有效期至2013年4月。2013年5月8日,發生事故時,行駛證超期8天。事故發生后,原告將車輛于2013年7月進行檢測并通過了年檢,有效期至2014年4月。
法院認為,原告于2013年4月27日投保時,保險車輛年檢期限還有3天即將過期,被告作為專業保險機構,亦未善意提醒原告及時年檢,亦未告知如未及時年檢發生事故將不負賠償責任。再者,保險車輛發生事故后,原告將車輛交由公安機關進行檢測并順利通過了年檢。公安機關并未認定車輛在事故發生前存在安全隱患,保險車輛逾期年檢8天,與發生保險事故并無確定的因果關系。故對被告辯稱因原告保險車輛在發生事故時未年檢,其不應承擔賠償責任的主張,本院不予采納。據此,法院判決保險公司給付原告張某保險賠償款人民幣11200元。
法官說法:對保險合同中免除保險人責任的條款,保險人在訂立合同時應當向投保人作出明確說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確說明的,該條款不產生效力。本案中,雖然被告提供的格式保險條款規定了發生事故時,保險車輛未在規定檢驗期限內年檢,保險人不負賠償責任。但在保險單、投保單中,被告對此未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更未就免責事項的內容及后果進行明確說明,故該免責條款不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