擾亂單位秩序被罰 不服起訴遭駁回
作者:陳慧 發布時間:2013-11-27 瀏覽次數:425
2013年5月17日9時許,陳某某與其父親到某風景區管委會談其全家戶口遷移的相關事情,阻攔管委會陳書記離開,并與工作人員發生糾纏,造成管委會單位無法正常辦公秩序。某派出所接到報警后,經過立案、調查、傳喚、詢問、告知后,以陳某某擾亂單位秩序為由,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二十三條第一款規定,給予陳某某警告的行政處罰。原告不服,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請求依法撤銷某派出所作出的行政處罰決定并賠禮道歉,賠償經濟損失8 000元。
法院審理后認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二十三條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處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罰款;情節較重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一)擾亂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秩序,致使工作、生產、營業、醫療、教學、科研不能正常進行,尚未造成嚴重損失的;......陳某某擾亂瘦西湖蜀崗風景區管委會單位秩序的違法事實,有詢問筆錄、現場錄像及照片、談話錄像等證據予以證實,認定事實清楚,證據充分。派出所在經過調查、詢問、取證后,告知原告依法享有的權利,對陳某某作出的警告行政處罰,行政程序并無不當。陳某某的訴訟理由不能成立,依法應予以駁回。據此,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五十六條第(四)項之規定,判決駁回陳某某的訴訟請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