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婦打工意外中毒 依法維權獲得賠償
作者:馮國麗 發布時間:2013-11-27 瀏覽次數:478
農婦在某鞋廠上班,在從事制鞋刷膠過程中中毒,鞋廠不承認中毒事實,農婦無耐,將鞋廠老板告上法庭,要求賠償各項損失。近日,金湖法院對該案作出判決。
原告萬某訴稱自己受雇于被告金湖縣某鞋廠,在從事制鞋的刷膠過程中中毒,后入金湖縣人民醫院救治,醫藥費和誤工費共計19114.99元,要求被告賠償。而被告鞋廠則認為從事制鞋工序刷膠工作的不只是原告一人,但其他人沒有發生中毒的現象,故不承認農婦中毒是在工廠里造成的,而是原告在自家施農藥造成的,不同意給予賠償。
經審理查明,2012年2月份原告到被告處工作,工作內容不固定。2012年8月29日上午6時30分原告上班,從事制鞋工序中刷膠工作,大約到了9點鐘左右出現頭昏、頭痛,伴惡心、嘔吐等癥狀。原告出現前述癥狀后,被告將原告送至本縣塔集鎮衛生院治療,后又將原告轉入金湖縣人民醫院住院治療至同年9月11日,原告共住院13天。原告住院期間花去醫療費5998.79元。原告出院情況為,患者一般情況可,頭暈較前明顯好轉,無惡心、嘔吐等。
法院經審理認為,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一條規定,雇員在從事雇用活動中遭受人身損害,雇主應承擔賠償責任。被告認為原告中毒是因為上班前在家施農藥造成,只是到被告處工作后出現癥狀,對此,法院認為,人與人之間存在個體差異,故原告與其他工友對“膠水引發或其他原因引發”的可致人體不適的誘因,所承受能力及反應程度不可能是一樣的。據此,金湖法院依法判決被告賠償原告10833.99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