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729日,張榮懷孕因已到預產期,到被告醫院住院待產,在產前做B超檢查,胎兒臍帶繞頸,被告縣醫院建議張榮做腹部破腹產手續。原告于2013729日上午1114分順利誕生,當時母子平安。原告出生后一直在被告醫院護理。2013730日,被告醫院將原告李杰洗完澡及接種預防疫苗后將原告交給其父母,原告父母接過后發現原告臉色不對,鼻子和嘴里都往外淌黃水,就去文主治醫生,醫生當時拍拍原告后背及腳心就叫原告父親抱原告到門診部做詳細檢查。原告經門診檢查,患有肺炎疾病,需住院治療,于是原告父母將原告辦理住院手續。可原告住院第二天被告醫院要求原告父母轉至條件好的醫院治療,于是被告醫院于2013731日派120救護車將原告轉至南京市兒童醫院住院治療。經南京醫院診斷原告患新生兒肺炎及右鎖骨骨折。原告住院13天,花去醫療費7475.2元。原告方認為自李杰出生一直在被告醫院治療、護理,原告的骨折是由于被告醫院在接生或護理過程中造成的。即骨折引起肺炎疾病,被告醫院在原告出生時和護理過程中存在醫療過失行為,故要求被告賠償原告醫療費、護理費、精神撫慰金等費用共計17848.37元。

 

案件審理中,被告醫院辯稱,第一在李杰在該院出生時,并沒有診斷為右鎖骨骨折,其是生產過程中造成的、還是家庭護理方面造成的原因不明;第二新生兒肺炎轉南京與鎖骨骨折沒有因果關系;第三,既然沒有因果關系醫院就不承擔任何責任。

 

庭審中,原、被告達成了調解協議:醫院一次性補償原告許迎杰醫藥費等各項經濟損失2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