愛恨交錯的彩禮大戰
作者:黃文娣 發布時間:2013-11-27 瀏覽次數:480
近日,國內各大媒體關于浙江土豪“880萬”訂婚禮金的報道賺足大家的眼球效應。由于江南地區幾千年婚嫁習俗一脈相傳,身處長三角板塊的常州市武進區,區域經濟較為發達,人們在結婚前會訂婚并給付高額彩禮的現象也很普遍,導致人民法院受理的涉及婚約財產糾紛的案件逐漸增多。前不久,武進法院橫山橋法庭就審理了一起因購買婚車產生爭議導致分手引發的彩禮大戰。
2010年6月,武進區三河口女孩吳霞大學畢業后,回到老家工作。7月份,經朋友介紹,吳霞與同鎮的小伙子張明談起了戀愛。一年后,兩人的關系持續升溫,雙方的家長也見了面,相互之間都很滿意。2011年9月15日,按照當地風俗兩人訂婚,并確立了婚期。張明由介紹人經手,給付吳霞禮金160000元,并花了25000元給吳霞買了金手鐲、金項鏈、金戒指等飾物。眼看2012年10月4日的婚期就到了,就在小兩口去買婚車時,發生了變故,吳霞認為德國車輛安全性能較高青睞“速騰”車,張明考慮到日本車能耗小從經濟實惠的角度看中了“軒逸”,就是為買德國車還是買日本車,兩個人各不相讓,直至又牽涉到許多事,最后矛盾越演越烈。張明提出分手并要求退禮金和金飾。而吳霞對分手雖然有想法,但考慮張明的性格固執,長痛不如短痛,同意分手,但堅決不同意退還禮金及金貨,認為雙方已同居,自己將禮金置辦嫁妝、婚車等,現在分手自己精神、經濟都受到損失。經當地基層組織三次主持調解,雙方都鬧得不歡而散。
2013年7月,張明一紙訴狀將吳霞起訴至法院,要求吳霞返還婚約財產。本案在審理過程中,查明張明及家人向吳霞家給付禮金及金貨飾品情況屬實。由于雙方最終未登記結婚,案由為婚約財產糾紛,根據法律規定,接受彩禮的一方應予返還。雖然承辦法官多次主持調解,但彼此之間的分歧較大,始終未能達成一致意見。最后,法院支持張明要求退還彩禮的請求,但考慮吳霞提出兩人訂婚后同居近一年的情況客觀存在,并將禮金置辦嫁妝、婚車等,故精神、經濟亦受到了一定的損失,認定以酌情返還部分彩禮為宜,判決吳霞返還8萬元。雙方均未上訴,吳霞也主動向張明履行了給付義務。
法官提示:訂婚及給付彩禮,不是法律上必經的程序,而是我國古代
傳統婚禮中“納征”的婚姻習俗流傳至今的現象??紤]到現實的紛爭,最高人民法院于2004年4月頒布的《婚姻法司法解釋二》對此作了相應的規定。該解釋第十條的規定:當事人雖接受彩禮,但已經結婚的,離婚時如一方主張返還的,原則上不予支持,但如果特殊情形下例外:(1)雖辦理結婚登記但確未共同生活的;(2)因婚前給付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的。而有以下三種,彩禮應予以返還:(1)給付彩禮后未辦理結婚登記;(2)包辦、買賣婚姻而收受彩禮的;(3)以訂婚名義騙取彩禮之實。本案的審理,也引發大家的思考,如何面對法律與習俗之沖突。作為現代年輕人,在尊重傳統的同時,要克服虛榮思想,弱化彩禮攀比心理,樹立正確的戀愛、婚姻、家庭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