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時一個“不小心”可能會釀成大禍。經營一家干貨店的許某就因為自己的疏忽大意,導致有毒的化學物質亞硝酸鹽混入白糖袋售出,最終導致一死一傷。近日,宿豫區人民法院審結此案,被告人許某因犯過失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被判處有期徒刑二年,緩刑三年。

 

201212月份的一天,為調配硝鹵水賣給顧客用于鹵肉,被告人許某托人購買了散裝硝鹵精(學名亞硝酸鹽),共有10斤左右。因為許某知道亞硝酸鹽有毒,怕別人弄錯了,就把亞硝酸鹽單獨藏在樓梯下面的洞里,沒有告訴任何人。1230日上午,許某從樓梯處取出一袋2斤重的亞硝酸鹽準備調配硝鹵水,恰好此時另有急事便將亞硝酸鹽遺忘在店面經營區域附近的樓梯口。因亞硝酸鹽色澤和白糖的相近,店內其他銷售人員誤將亞硝酸鹽倒入盛放白糖的銷售箱內。之后,銷售人員陸續對外銷售給了張某、蔡某等不特定多數人。

 

當日下午三點多,許某聽聞顧客張某老伴吃了他家的白糖后出事了,就趕緊跑到樓梯口,發現那袋2斤重的亞硝酸鹽不見了,許某此時預料大事不妙。隨后,許某立即趕到當地派出所主動投案,并積極配合調查,挨家收回賣出的混有亞硝酸鹽的白糖,避免了事態進一步擴大。事發后,許某對死者和傷者分別賠償166000萬和44000萬元,取得了被害人及家屬的諒解。

 

宿豫區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許某作為食品經銷商,對其購進的硝鹵精未盡到妥善保管義務,以至于誤作白糖向多人銷售,致一人死亡、一人輕微傷,其行為構成過失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被告人許某主動向公安機關投案,并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可以從輕或減輕處罰。被告人許小渠積極賠償被害人及被害人親屬損失,并獲得了諒解,酌情予以從輕處罰。遂作出如上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