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介紹工作為名 “總經理”詐騙落網
作者:袁榮宇 發布時間:2013-11-26 瀏覽次數:403
無業男子劉某為不勞而獲,虛構大公司總經理身份,以幫助介紹工作、需要保證金等方法,詐騙他人共計170000元,后被公安機關抓獲。近日,泰州市高港區法院開庭審理此案,法院認定被告人劉某犯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四年三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三十四萬元。
經查,2011年8、9月份,被告人劉某先后虛構靖江某集團總經理、某集團空調設備有限公司總經理的身份,以幫助介紹工作、需要保證金等方法,騙得衛某、奚某、秦某共計人民幣170000元。具體分述如下:1、2011年8月27日,被告人劉某虛構靖江某集團總經理的身份,以幫助奚某介紹工作為名,騙得奚某人民幣50000元,后退還人民幣30000元。2、2011年8月16日,被告人劉某虛構靖江某集團總經理的身份,以幫助衛某介紹工作為名,騙得衛某人民幣50000元。3、2011年9月18日、9月19日,被告人劉某虛構某集團空調設備有限公司總經理的身份,并采用迷信恐嚇的方法,先后騙得秦某人民幣30000元、70000元。
案發后,被告人劉某如實供述了自己的罪行。公安機關扣押部分贓款并發還給被害人。
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劉某以非法占有為目的,采用虛構事實、隱瞞真相的方法,詐騙他人財物,數額巨大,其行為構成詐騙罪。泰州市高港區人民檢察院指控被告人劉某犯詐騙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予采納。被告人劉某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從輕處罰。被告人劉某自愿認罪并退出部分贓款,酌情從輕處罰。被告人劉某揮霍詐騙的財物,致使財物無法全部返還,酌情對被告人劉某從重處罰。被告人劉某有劣跡,酌情從重處罰。被告人劉某案發前歸還部分財物,已歸還的數額不計入詐騙數額,但量刑時作為從重情節予以考慮。
據此,泰州市高港區法院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第六十四條,《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司法部關于適用普通程序審理“被告人認罪案件”的若干意見(試行)》第九條的規定,作出上述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