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謀侵吞貨款124萬元 公司法人獲刑8年多
作者:高法宣 發布時間:2013-11-26 瀏覽次數:466
魏某原本是鹽城某化工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其公司經營狀況還屬不錯,但是正所謂利欲熏心心漸黑,魏某卻和某藥業集團的工作人員一起里應外合,采用虛構采購計劃、以假充真等手段,侵占該藥業集團的貨款近124萬元。后經泰州市高港區法院開庭審理此案,法院依法認定被告人魏某犯職務侵占罪,判處有期徒刑八年三個月,并處沒收財產人民幣四十萬元。
2009年11月份以來,被告人魏某伙同揚子江藥業集團有限公司的工作人員陳某(另案處理),利用陳某擔任某藥業集團有限公司研究院藥物制劑研究所課題組長、藥物制劑新技術國家重點實驗室工作人員的職務之便,在該藥業集團有限公司向鹽城某化工有限公司采購鹽酸伊立替康中間體、鹽酸伊立替康原料藥的過程中,合謀采用虛構貨物采購計劃、以假充真等手段,侵占某藥業集團有限公司貨款合計人民幣1242000元,其中被告人魏某分得贓款人民幣902000元。
被告人魏某歸案后,如實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實;其退出的贓款人民幣902000元,辦案機關已發還被害單位某藥業集團有限公司。
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魏某伙同某藥業集團有限公司的工作人員陳某,利用陳某職務上的便利,將該公司的財物非法占為己有,數額巨大,其行為已構成職務侵占罪。泰州市高港區人民檢察院指控被告人魏某犯職務侵占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予采納。
關于被告人魏某的辯護人提出的被告人魏某在共同犯罪中起輔助作用,系從犯的辯護意見,法院認為,被告人魏某不僅與同案犯陳某事前共謀實施職務侵占犯罪,而且在犯罪過程中,還具體實施了與被害單位簽訂銷售合同、以假貨冒充合同標的、開具增值稅發票等掩蓋兩人職務侵占事實的行為,事后被告人魏某亦分得了犯罪所得的大部分贓款;被告人魏某與同案犯陳某在共同犯罪過程中相互配合、缺一不可,兩人只是分工上的不同,犯罪地位相當,故被告人魏某的行為不符合從犯的規定,辯護人的上述辯護意見法院不予采納。
關于被告人魏某的辯護人提出的對被告人判處緩刑的辯護意見,法院認為,被告人魏某職務侵占犯罪數額巨大,其行為不符合判處緩刑的法定條件,故其上述辯護意見法院不予采納。
被告人魏某歸案后,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從輕處罰。被告人魏某自愿認罪,酌情從輕處罰。
據此,泰州市高港區法院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條第一款、第二十五條第一款、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第六十四條,《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司法部關于適用普通程序審理“被告人認罪案件”的若干意見(試行)》第九條之規定,作出上述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