詐騙五輛租賃車 判刑三年二個月
作者:雪峰 發布時間:2013-11-26 瀏覽次數:458
被告人戴玉芝因無力償還債務,于2012年2月至3月期間,先后5次分別至泰興市HX汽車租賃中心、泰興市SH汽車租賃公司等地,采用簽訂汽車租賃合同的手段,騙租得汽車5輛,物品價值共計人民幣203000元。后被告人戴玉芝將上述租賃車輛用于向劉某、季某等人抵押借款,共計人民幣207000元。所得贓款被其用于給付汽車租賃費用、償還債務等。后經上述汽車租賃公司多次催要,被告人戴玉芝采用不接電話、借故拖延時間等手段,拒不歸還所租車輛。
2012年3月28日,被告人戴玉芝在公安機關協調其與于某車輛租賃糾紛時,主動向公安機關供述了自己騙租他人汽車用于抵押借款償還債務的全部事實。
泰興市HX汽車租賃中心業主已自行找回蘇MJE3xx現代悅動汽車1輛。被告人戴玉芝之父代為從季某、劉某、沈某等處贖回上述其余4輛汽車,并主動交給公安機關。公安機關已將上述4輛汽車全部發還相關被害人。
泰興法院審理后作出判決:被告人戴玉芝犯合同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二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二十一萬元。
法院認為,被告人戴玉芝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在簽訂、履行合同過程中,騙取對方當事人財物,數額巨大,其行為已構成合同詐騙罪,依法應予懲處。被告人戴玉芝犯罪以后自動投案,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依法可以從輕處罰。被告人戴玉芝自愿認罪,其父已代為贖回4輛轎車,并通過公安機關發還給相關被害人,被告人戴玉芝的行為已得到部分被害人諒解,均可以對被告人戴玉芝酌情從輕處罰。
辯護人提出“戴玉芝是初犯,具有自首情節,當庭自愿認罪,其親屬已贖回涉案車輛,并歸還相關被害人,已得到部分被害人諒解,建議對戴玉芝減輕處罰,適用緩刑”的辯護意見,經查,辯護人提出“戴玉芝是初犯,具有自首情節,當庭自愿認罪,其親屬已贖回涉案車輛,并歸還相關被害人,已得到部分被害人諒解”的量刑情節屬實,予以采納,但由于被告人戴玉芝實施合同詐騙次數多,數額巨大,不宜對被告人戴玉芝適用減輕處罰,宣告緩刑,故對辯護人提出的“建議對戴玉芝減輕處罰,適用緩刑”的辯護意見,不予采納。
據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條第(五)項、第六十七條第一款之規定作出了上述判決。(被告人姓名系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