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租車發(fā)生交通事故后,能否向對方主張停運損失?日前,蘇州市吳江區(qū)法院審結了一起由交通事故引發(fā)的賠償糾紛,依法支持了出租車要求對方賠償停運損失的請求。

 

大壯是90后小伙子,年紀尚小不過成了家,再過幾個月就要當爸爸了。這樣并沒有令他成熟起來,性格脾氣依然毛毛躁躁。一天夜里10點多,大壯突然嘴饞想吃夜宵,便發(fā)動剛買了幾個月的本田轎車,從鄉(xiāng)下出發(fā)一路狂飆。眼看馬上就到吳江市區(qū),能吃上夜宵了,不想卻與前方一輛正在營運的出租車來了個親密接觸——兩車追尾了。出租車受損,后排座椅被撞移到前排,幸好后座沒有乘客,沒有發(fā)生人身損害。

 

事故發(fā)生后,經交警部門認定,大壯負事故的全部責任,與此同時保險公司為出租車定了損。大壯父親知道后氣得不打一處來,甩給他一筆錢,讓無力賠償的他賠了出租車的車損,之后再也不理會他。出租車一方卻將大壯告上法庭,要求大壯承擔事故發(fā)生后至定損日共計26天的停運損失。按照出租車一方提供的證據,日營業(yè)額近900元,因此主張營運損失共計23000多元。在法庭上,大壯辯解稱,出租車的停運損失不應當由其承擔,退一步講,即便應當由其承擔,原告所主張的每天900元是營業(yè)額,理應扣除相應成本。承辦法官告訴大壯說,按照法律規(guī)定,營運車輛的停運損失是能夠得到法律支持的,同時也建議出租車一方扣除相關營運成本。最終,在法官的調解下,雙方以11000元達成和解協議。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五條第(三)項的規(guī)定,“依法從事貨物運輸、旅客運輸等經營性活動的車輛,因無法從事相關經營活動所產生的合理停運損失”,侵權人應當予以賠償。法官提醒,駕駛機動車應當注意觀察,不得超速,夜間駕駛尤其應當謹慎。(文中人物均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