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約還款未索要收條 “手描版”復印件引紛爭
作者:劉昌海 王小燕 發(fā)布時間:2013-11-26 瀏覽次數(shù):409
王某按約歸還他人借款后,未曾想到一年后對方竟憑原欠條的“手描版”復印件再次要求還款。2013年11月25日,江蘇省海安法院審結了這起民間借貸糾紛,一審判決駁回原告曹某的訴訟請求。
2012年3月,王某因資金周轉需要向曹某借款5萬元。應曹某要求,王某在曹某提供的材料紙上寫下了一張欠條給曹某。同年6月,王某歸還借款5萬元,并收回了欠條原件,但并未要求曹某出具收條。
然而,2013年10月,王某卻被曹某告上法庭,要求其歸還借款5萬元。庭審中,原告曹某向法庭出示了一張由被告王某出具的欠條。面對曹某的舉證,王某顯得非常氣憤,當即從口袋中拿出另一張欠條,并稱其已于2012年6月歸還了借款,曹某也已將該欠條原件退回。經法庭核對,承辦法官吳廣華發(fā)現(xiàn)原、被告雙方提供的兩張欠款從筆跡到內容幾乎完全一致,甚至所用連紙張都一樣。
庭審結束后,吳法官又反復比對兩份欠條,經過仔細地觀察,他發(fā)現(xiàn)在陽光下從反面看原告提供的欠條,可以發(fā)現(xiàn)字跡旁有明顯的凹凸痕跡,而被告提供的欠條中并未發(fā)現(xiàn)此痕跡。據(jù)此,吳法官斷定原告提供的為“手描版”的假原件。
在吳法官訓誡下,曹某承認了手描欠條原件的事實。原來,王某歸還借款后,曹某無意中看到了王某當時書寫借條所用的材料紙。由于王某書寫時用力較大,因此,在剩下的紙張中仍可以清晰地看到王某書寫欠條時所留下的痕跡。于是,利益熏心的曹某便昧著良心在上述痕跡中手描了一張欠條“原件”。
法官點評:本案中,原告曹某之所以敢通過起訴要求王某再次還款,主要是因為其通過王某書寫欠條時留下的痕跡,手描了一份可以以假亂真的欠條。值得慶幸的是,承辦法官及時發(fā)現(xiàn)了真相。否則,哪怕是通過筆跡鑒定也未必能將這兩份欠條區(qū)分開來。那時,王某則極有可能因無法證明還款事實而吞下敗訴的苦果。因此,承辦法官提醒廣大讀者,書寫借條應謹慎,盡量使用自帶的紙和筆,在還款時應當及時要求對方出具收據(jù),以減少不必要的麻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