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位男子通過相親網戀上離異女后,離異女以孩子交學費為由,向男子借款,雙方打下借條并約定“如果成為好朋友或夫妻”借條則作廢,將愛情成就與否作為借款要不要歸還的條件。誰知,借款后雙方關系變淡,男方遂提出要求離異女歸還借款,離異女卻以關系變淡是因為男方交往不力,且她仍愿意繼續交往為由,拒絕歸還借款。那么,借款捆綁愛情成就為條件,法律效力如何呢?離異女要求繼續交往,可否免除歸還責任?2013318日,一起捆綁愛情的借款糾紛,在江蘇省鎮江市京口區法院終于有了答案。

 

網上相親  成功男鐘情離異女

 

現年56歲的林仲平,是上海一家私營企業的老總。幾十年來,由于飽受創業的艱辛和曲折,加之曾經遭受過感情傷害,林仲平將全部的心血都傾注到事業中,從而疏于了個人終生大事,至今仍是孑然一身。如今,林仲平已過天命之年,事業有成,建立一個家庭的愿望越來越強烈。雖說親朋好友也幫他介紹過一些對象,可是,終因緣分未到而作罷。

 

20126月,在朋友的慫恿和示范下,林仲平在互聯網上一家相親網站注冊為會員,并將自己的資料上傳到網上。很快,事業有成,且是未婚的林仲平贏得眾多女性相親者的青睞。但是,林仲平已經過了激情的年齡,只想找一位善良、賢惠的女子共度余生,因此,那些年輕漂亮的女性已不是他的首選。

 

經過幾天的瀏覽、細選,林仲平被一組照片深深吸引。照片上的女子名叫虞雅妮,來自江蘇省鎮江市,雖說與林仲平同歲,也早已過了天命之年,但從照片上來看,依然是典雅端莊,風韻猶存,林仲平對虞雅妮感覺很有眼緣,便將虞雅妮加以好友,通過網絡兩人聊了起來。

 

通過一段時間的交談,林仲平了解到,虞雅妮有過一段婚史,離婚后獨自帶著十多歲的女兒生活。走出一段失敗的陰影后,虞雅妮考慮到自己的能力有限,為了女兒今后的發展,她決定尋找一個合適的人,給女兒了一個完整的家,讓女兒能夠沒有經濟壓力地學習成長,因此,虞雅妮也是在朋友的勸說下,到相親網上碰碰運氣。

 

虞雅妮的坦誠讓林仲平很感動,林仲平認定虞雅妮就是自己要尋找的另一半,便幾次向虞雅妮提出見面的要求。虞雅妮對林仲平的感覺雖說還可以,但是,失敗婚姻的創傷令虞雅妮心有余悸,特別是想到與林仲平在經濟上的巨大落差,讓虞雅妮不敢輕易接受這份愛情,她覺得雙方還需要時間進行了解,便以時機不夠成熟且要照顧女兒為由婉然謝絕了。

 

之后,林仲平不敢再冒昧地提出見面,兩人的聊天也沒有更進一步,但也一直沒有斷了聯系。因與虞雅妮遲遲沒有進展,林仲平也與其他女網友保持著聯系。

 

現實借款  另類借條捆綁愛情

 

20128月,女兒要開學了,經過多方拼湊,女兒的學雜費還差那么一點,無奈之下,虞雅妮便以女兒需要交學費為由,開口向林仲平借款1萬元。

 

1萬元,對于林仲平來說,不是什么問題。白手起家的林仲平,在生意往來中,養成了凡是款項來去,都要有憑有據的習慣。然而,現在面對的卻是一個讓他感到兩難的特殊對象:自己想把虞雅妮發展成另一半,寫借條是不是有些見外?林仲平一方面不想錯失與虞雅妮交往的機會,一方面也對未曾謀面的虞雅妮保持警覺。思前想后,林仲平還是決定借錢給虞雅妮,并讓虞雅妮出具借條一份。

 

20128月的一天,林仲平交付1萬元給虞雅妮,虞雅妮向林仲平出具借條一張載明:今借人民幣壹萬元整,如果成為好朋友或者夫妻,此條作廢。

 

借款事件發生后,不知道是因為雙方在繼續聊天中發現彼此并不合適,還是林仲平讓虞雅妮出具一事令虞雅妮不爽,總之,虞雅妮慢慢疏遠了林仲平,后來干脆斷絕了與林仲平的交往。

 

林仲平見兩人相好無望,便多次催要虞雅妮歸還借款,卻未得到虞雅妮的積極回應。沒能抱得美人歸,催要借款又無果,林仲平于2013225日來到鎮江市京口區人民法院,一紙訴狀,將虞雅妮推上了被告席。

 

法庭上,林仲平說:我與虞雅妮于20127月通過交友網站相識,但交往不深。20128月,虞雅妮以其他的女兒需要交學費為由向我提出借款1萬元,我給付虞雅妮現金1萬元,虞雅妮向林仲平我出具了借條。后我多次催要,但虞雅妮未予理解,遂訴至法院請求判令虞雅妮返還我借款1萬元及從起訴之日起至虞雅妮實際還款之日止的存款利息。

 

針對丁正的起訴,虞雅妮辯稱:我與林仲平通過網絡相識。20128月,林仲平在得知我女兒上學花費較大后,主動提出要借1萬元錢給我。拿到款項后,我書寫了借條給林仲平,并約定如成為好朋友或夫妻,此條作廢。我與林仲平的交往中,是林仲平的原因造成交往不能繼續,這是林仲平的責任,我現仍愿意與林仲平交往,沒有違反雙方的約定,據此不同意歸還借條所載款項。

 

情變索款  愛情借款該不該還

 

京口法院經審理后認為,合法的借貸關系受法律保護,虞雅妮向林仲平借款1萬元的事實清楚,證據充分,雙方形成了合法的借款合同關系。《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六十二條規定:民事法律行為可以附條件,附條件的民事法律行為在符合所附條件時生效。本案中,借條所載如成為好朋友或夫妻則此條作廢的約定,屬于對借款關系附消滅條件的約定。現林仲平已以其訴訟行為表明雙方的關系不屬于成為好朋友條件成就的范疇,林仲平與虞雅妮至起訴之日亦未登記結婚,故借條約定的成為好朋友或夫妻的條件均不成就,林仲平有權要求虞雅妮返還借款。

 

對于虞雅妮認為是林仲平原因致不能結婚,虞雅妮與林仲平仍有交往意愿,該款不應返還的觀點,法院認為,虞雅妮未提供證據予以證明雙方未能締結婚姻的原因在林仲平,況且我國實行婚姻自由的婚姻制度,即使因林仲平主觀原因致原、虞雅妮不能結婚,在本案中林仲平亦不構成不正當地阻止條件成就而致條件擬制成就的情形,虞雅妮的上述觀點缺乏事實和法律依據,法院不予支持。

 

林仲平與虞雅妮未就還款時間作出約定,虞雅妮應在林仲平催要后的合理期限內歸還借款,林仲平要求虞雅妮給付借款利息的訴訟請求,本院予以支持。

 

2013318日,法院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六十二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六十條、第一百零七條、第一百九十六條、第二百零六條、第二百零七條、第二百一十一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二條之規定,作出一審判決,判決虞雅妮于判決生效后十日內償還林仲平借款本金1萬元及及自起訴之日起至判決生效之日止的利息(按照中國人民銀行規定的同期同類銀行存款基準利率計付)。(文中人名系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