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意是為了避免過世后給家人帶來不必要的麻煩而立下遺囑,然而由于他的疏忽,卻引發了母子對簿公堂。這個案件令人深思,希望以后人們在立遺囑時內容要語義具體、明確,不要為了追求形式而使內容含混,甚至出現歧義。

 

去世前留下遺囑,但遺囑內容“我的一半財產權”所指的到底是“整個房子的一半”還是“屬于父親份額的一半”,這讓老伴與子女產生了不同的理解,遺產糾紛也由此產生!近日,新沂市人民法院一審認定被繼承人王某遺囑是將其享有房子的二分之一產權給老伴王老太繼承,并最終判決房子產權歸王老太所有。

 

“一半財產”惹爭議,母子二人各執一詞

 

退休工人王老太與其丈夫王某共育有三名子女,老兩口原來居住在新沂市新安鎮某套房子里。后來,這套房子拆遷置換,變成了現在位于新沂市某小區的一套安置房,該房產權證上寫著所有權人為王某。20037月,年過七旬的王某因病過世,去世之前他立下了一份遺囑交給了老伴王老太保管,后來王老太就一直居住在這套房子里。去年8月份,王老太準備將房屋過戶到自己頭上,卻遭到了幾個子女的反對,王老太便拿出了老伴的遺囑,“這份遺囑上寫明了老伴將其所有財產留給了我。”王老太表示。

 

這份突然冒出來的遺囑,讓幾個子女都大吃一驚,如果按照母親所講的意思,他們子女將分不到任何財產。他們拿過遺囑,只見上面寫著:“本人已年過七旬,一旦病危莫搶救;人老病死本常事,古今無人壽長久;老伴子女莫悲愁,安樂停藥助我休;不搞正吊不奏樂,免得干擾鄰和友;遺體器官若能用,解剖贈送我原求;病體弱器無處要,育樹肥花環境秀;我的一半財產權,交由老伴可擁有;上述遺愿能實現,我在地下樂悠悠。”

 

  看過之后,大兒子認為,父親所寫的語句完全可以理解成母親該繼承屬于父親那部分財產的一半,而并非是其全部財產。

 

而王老太則堅持認為,這套爭議的房子是其與老伴的共同財產,自己該繼承屬于老伴的全部財產。母子二人一直僵持著,誰也不肯讓步。

 

究竟應該怎么分?法院判房子歸王老太

去年9月,因無法協商解決,母親將三個子女告上了法院,要求確認爭議房子歸其所有。王老太認為遺囑中“我的一半財產權,交由老伴可擁有”,意思表達明確,不能隨便歪曲,“明明是老伴留給我的房產,他們憑什么阻撓?”王老太說,因為子女硬要分房子,她無奈之下才決定上法庭的。

 

開庭當天,小兒子沒有到庭參加訴訟。在庭審中,女兒向法院明確表示放棄對該房子的繼承權,而大兒子對遺囑的真實性無異議,但他將遺囑進行了這樣解讀:“父親遺囑的意思就是將他在房屋中所占份額的一半給母親,其他部分應按照法定繼承方式進行繼承,請求法院依法駁回母親的訴訟請求。”

 

法院認為,本案中,王某書寫的遺囑內容合法,且被告方對該遺囑真實性無異議,因此王某的遺產應按上述遺囑處理。而針對遺囑中“我的一半財產權,交由老伴可擁有”所指的到底是“整個房子的一半”還是“屬于父親份額的一半”,法院認為應按照王某立遺囑本意來理解,結合遺囑全文以及王某立遺囑時身體狀況、王某與王老太深厚夫妻感情等因素綜合分析可知,王某是將其享有房子的二分之一產權給王老太繼承,即王老太應取得王某的全部遺產。最終,新沂市法院一審判決房子的產權歸王老太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