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個案件我雖然輸了,但我學習了很多法律知識。”日前,泰州市海陵區人民法院判處了一起特殊的民間借貸糾紛案,法官給被告上了一堂深刻的法制教育課,對于法院的釋明他表示理解和接收。

 

孫某與金某經過自由戀愛結婚,夫妻婚后育有一子,感情尚可。但后來由于家庭瑣事,夫妻雙方不能冷靜對待,導致夫妻感情最終破裂。20118月,孫某與金某通過訴訟程序,解除了夫妻關系。201212月,金某的姐姐拿出一張孫某向其出具的借條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法院判令孫某及其前妻金某向她償還借款10萬元。

 

庭審過程中,孫某表示,打借條是被逼的,當時前妻和她姐姐把自己打得頭破血流,自己才被迫給前妻的姐姐出具了借條,這樣的借款合同應該是無效的。面對這種情況,法院要求孫某提交證據,孫某則說當時也沒有報案,也沒有去醫院治療,所以提交不出有利的證據。

 

面對舉證不能的孫某,法官給其釋明法律規定:根據我國關于證據規則的相關規定,當事人必須對自己的主張舉證證實,舉證不能要承擔不利的法律后果。其次,如果說是被脅迫、受欺詐、乘人之危等情況導致違背當事人真實意思而簽訂合同,當事人可以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一年內向法院提起撤銷合同之訴?,F在,孫某既沒有受脅迫的證據,又過了法律規定可以提起撤銷權訴訟的時間,所以法院對于孫某的主張難以支持。經過法官的釋法,孫某表示認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