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個下雨天,張老太經過馮某的門市前不慎摔倒,造成骨折,花費治療費用一萬多元,結合二次手術費用,張老太訴至法院,請求法院判令馮某賠償醫療費等相關費用近20000元,現該案已審結。

 

馮某是個體工商戶,在某小區南大門租了一家店面,經營建材生意,生意一直不錯,也經常進貨。

 

728日上午,已經下了一夜的小雨,路面比較濕滑,張老太買完菜回家,正好走到馮某店門口的路面時,一下滑倒在地上,站不起來了,用手一摸地上有滑滑的東西好像不是雨水。后來有人報警并撥打120,張老太被送往醫院治療,滑滑的東西原是馮某進貨時地面撒落的膠水。經醫生檢查,張老太腿骨骨折,需要做手術釘鋼板,以后還要二次手術。后因與馮某賠償協商不成,張老太訴至泗陽法院,要求馮某賠償醫療費、護理費、營養費、二次手術費等相關費用近20000元。而當天的出警記錄上也寫明,馮某門口的路面上有進貨時遺落的膠水沒有及時清理,因下雨膠水很滑,張老太當時確實走到了膠水上面滑倒。

 

馮某辯稱,張老太在自家門市前受傷是事實,但膠水撒落在門市向南5-6米的路面,路面所有權歸某小區業主共有。該膠水是2013719日送貨人撒落,馮某曾要求送貨人清掃,但送貨人并未清掃,自己作為門市承租人,按時交納物業管理費,應該由保潔人員清理,自己對門外路面沒有義務清掃,故不同意賠償。

 

泗陽法院一審審理認為,公民生命健康權受法律保護,非法侵害他人身體健康造成傷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2013719日被告在進貨過程中有膠水撒落門市門前,至原告受傷時仍未將撒落的膠水清掃。被告作為經營戶在經營過程中產生遺撒物,對公共安全產生一定影響,應當及時清掃。原告經過該門市前摔傷,被告應當賠償原告的損失,但原告在下雨天行走,自身年齡較大,未充分謹慎注意,對自身的損害后果也有過錯,故應減輕對方的賠償責任。結合事故發生的起因及損害過程,法院確定被告對原告承擔30%賠償責任。經法院核算,原告因本次受傷所受損失為12340.92元,遂判決被告承擔30%賠償責任,賠償原告3702.28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