容留吸毒夫唱婦隨 重拳打擊鐵窗垂淚
作者:虞峰 常志飛 發布時間:2013-11-25 瀏覽次數:435
近日,一對癮君子夫妻再次走上了被告席,丈夫朱某和妻子楊某雙雙被判處刑罰。
被告人朱某曾因吸毒,分別于2010年4月16日、2010年7月6日被泰興市公安局罰款人民幣五百元、行政拘留十五日;又因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0年11月3日被判處有期徒刑七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五千元。妻子楊某也曾因吸毒被被泰興市公安局罰款人民幣五百元。這么一對癮君子夫妻不但自己吸毒,還在一個月內多次容留他人吸毒,禍害他人。
2012年11月初的一天13時許,被告人楊某在自己家里容留吸毒人員顧長征吸食由自己出資購買的冰毒;2012年11月10日23時許、2012年11月11日19時許,夫妻二人在上述同一地點,容留他吸食由被告人楊某出資購買的冰毒;2012年11月19日19時許,在上述同一地點,夫妻二人再次容留吸毒人員顧某吸食由被告人朱某出資購買的冰毒。
歸案后,被告人朱某、楊某均如實供述了上述全部犯罪事實。
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朱某、楊某容留他人吸食毒品,其行為均已構成容留他人吸毒罪,且部分行為系共同犯罪,依法應分別予以懲處。被告人朱某在刑罰執行完畢后五年內再犯應當判處徒刑以上刑罰之罪,是累犯,應當從重處罰;被告人楊某具有劣跡,可以酌情從重處罰。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條、第二十五條第一款、第六十五條第一款、第六十七條第三款之規定,判決被告人朱某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十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五千元,被告人楊某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八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五千元。
法官提醒:并非只有販賣毒品才是犯罪,容留他人吸毒也是一種犯罪行為。該類犯罪是指為他人吸食、注射毒品提供場所的行為,既可以是行為人主動提供,也可以是在吸毒者的要求下被動提供,既可以是有償提供也可以是無償提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