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221日深夜,醉酒后的王某某執意駕車回家,在行駛途中與丁某的轎車發生碰撞。見狀的丁某隨即報警,王某某聞訊后害怕酒駕被查處而逃離現場。交警張某某與輔警陳某某接到100指令后依法出警到現場處理事故。在離事故現場不遠處的姜堰某某小區,交警發現醉醺醺的王某某,交警張某某依法要求王某某配合調查。此時的王某某非但沒有協助交警執行公務,反而借著酒勁糾集其家屬等人,阻礙交警依法執勤。交警在告知對方相關事項后,將王某某帶入警車準備回中隊調查取證。就在此時,家屬見王某某即將被帶離現場,遂與交警發生推搡,混亂中王某某欲掙扎逃脫便揮拳砸向交警張某某,乘張某某受傷之際,其迅速逃脫。

 

王某某的家屬并未因為王某某的逃脫而有意平息事態,反而變本加厲,在派出所民警和交警要求其依法接受調查時,沖突事件再度升級,家屬不顧圍觀群眾的勸阻,對辦案民警予以襲擊。

 

經鑒定交警張某某頭面部損傷為輕微傷。

 

深知惹禍的王某某于次日主動到公安機關投案,并如實供述犯罪事實。經鑒定王某某歸案后血液中酒精含量為2.74mg/100ml,遠不及法律規定的危險駕駛的酒精含量。案發后,王某某已與張某某達成賠償協議并履行。

 

20131118日,姜堰區法院刑事審判庭對王某某妨害公務一案進行公開開庭審理,判處其有期徒刑八個月,緩刑一年六個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