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租人因要不回自己租出去多年的場地,一氣之下竟一把火燒了承租人在場地上搭建的棚屋。近日,丹陽法院開庭審理了這起案件,被告人丁某因犯故意毀壞財物罪,被判處拘役五個月、緩行五個月。

 

多年前丁某將自家位于丹陽市呂城鎮某村的一塊農田租給周某養鴨,這么多年兩人合作一直挺好,周某的養殖生意也越做越好,他陸續在丁某的這塊地上搭建了七間鴨鵬,儼然一頗具規模的養鴨場。去年年初,丁某的兒子想開辦一個小型工廠,需要一塊場地,這時丁某想到了自己出租給周某的那塊農田,于是丁某找到周某協商要收回土地,雙方協商后在補償方面意見分歧很大,特別是周某因找不到合適的地方轉移成千上萬只鴨子根本就不愿意挪走。

 

眼見協商多次都達不成共識,丁某很著急,他覺得自己的土地自己做不了主很窩火。于是在8月份的一天,丁某點燃了一只香煙,走到鴨鵬處,趁人不注意將煙頭彈到了鴨鵬旁邊的麥草堆上,天干物燥的天氣,幾分鐘的功夫就燃起了熊熊大火,七間鴨鵬瞬間化為灰燼。經鑒定,這七間被燒掉的鴨鵬價值六千余元。

 

經審理,法院認為丁某因瑣事為泄憤故意毀壞他人財物,數額較大,其行為已觸犯刑律,構成故意毀壞財物罪,遂做出上述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