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天氣寒冷,母親為女兒準備熱水袋進行保暖,未料意外發生,熱水袋竟爆炸,至女兒受傷,造成九級傷殘。小女孩遂將銷售者告上法庭,要求賠償各項損失。近日,射陽法院對該案作出一審判決。

 

因天氣寒冷,晚上準備上床睡覺時,母親為小倩準備了熱水袋,在使用熱水袋時,因熱水袋爆炸導致小倩受傷,被送至某燒傷醫院住院治療。導致小倩受傷的熱水袋系小倩母親從朱某商店購買,朱某系從姚某、沈某夫妻共同經營的某商場批發門市購買,該熱水袋的生產三家為某市經濟開發區某橡膠廠。朱某以及姚某各向小倩支付了2500元。小倩的傷情經司法鑒定部門鑒定,意見為:1、小倩全身多處疤痕形成達體表面積20%以上構成人體損傷九級殘疾;2、護理期限總計以120日為宜(住院期間護理為2人,出院后為1人),營養期限總計以120日為宜;3、小倩住院期間的醫療費用無明顯不當。

 

對于朱某給付不倩的2500元,朱某向本院表示該款系對原告小倩的補償,不要求本院予以處理。

 

法院審理后認為:公民的生命健康權受法律保護。原告不倩在正常使用熱水袋過程中因熱水袋爆炸受傷,依照法律規定,原告小倩可以向產品的生產者請求賠償,也可以向產品的銷售者請求賠償。原告小倩明確表示不追加生產廠商,故被告姚某、沈某要求追加生產廠家作為被告沒有法律依據,本院不予支持。被告姚某與被告沈某共同經營批發門市,故兩被告應對所售商品共同承擔責任。被告姚某辯稱其不是該門市的經營者故不承擔責任的辯解意見法律依據不足,本院不予采信。兩被告作為朱某銷售的涉案熱水袋的供貨者,應當對該熱水袋造成的損失承擔賠償責任。但本案中原告小倩系兒童,其監護人在使用熱水袋時,未盡謹慎注意義務,對原告小倩的損害發生亦具有一定過錯,故應減輕兩被告的賠償責任,本院確定由兩被告承擔70%的賠償責任。原告小倩上述損失合計164164.77元,應由被告姚某、沈某賠償114915.34元,兩被告已經支付2500元,還應賠償112415.34元。遂判決被告姚某、沈某共同賠償原告各項損失合計112415.34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