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村大媽進城打工受傷 法官依法調解老板賠償
作者:朱益虎 吳歡 發布時間:2013-11-25 瀏覽次數:433
11月19日,常熟法院海虞法庭依法調解了一起提供勞務者受害責任糾紛案件,原告繆某依法獲賠十萬元。
現年55歲的繆某跟隨外出打工的子女從老家蘇北農村到蘇南生活,閑不住的繆某找到了一家服裝廠打工。2012年7月,工作中的繆某在拖動一筐衣服時布繩斷裂,重重摔倒在地受傷,入院后持續治療到2013年8月出院,服裝廠老板為她墊付了醫療費。2013年9月繆某經司法鑒定構成十級傷殘,10月繆某向勞動部門申請仲裁要求賠償,但勞動部門認為繆某已經達到退休年齡,不具備勞動爭議仲裁的主體資格,作出了不予受理決定。2013年10月底繆某向常熟法院起訴。
法庭審理后認為繆某在提供勞務過程中受傷應依法得到賠償,但前提應根據勞務雙方各自的過錯分擔責任。服裝廠作為接受勞務方未能健全相關勞動安全保護制度及措施,生產過程中管理不到位,理應承擔賠償責任。繆某作為提供勞務方在運送衣服過程中,未注意自身安全,在沒有其他人幫助的情況下一人簡單采用布繩拖動導致損害也應承擔一定的責任。據此,經調解服裝廠老板承擔了80%的賠償責任依法賠償繆某十萬元。
法官說法:2010年7月1日施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法》第三十五條規定,個人之間形成勞務關系,提供勞務一方因勞務造成他人損害的,由接受勞務一方承擔侵權責任。提供勞務一方因勞務自己受到損害的,根據雙方各自的過錯承擔相應的責任。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的規定及此類案件的性質和特點,對提供勞務者受害責任糾紛案件的劃分一般應適用過錯責任原則加公平原則。1、接受勞務者的責任:接受勞務者對提供勞務者的活動應負有安全注意和勞動保護的義務,對提供勞務者的職業活動提供必須的保障。2、提供勞務者的責任:作為弱勢群體,提供勞務者本人存在對自己安全注意不夠的過錯,應自負相應的民事責任。判定提供勞務者的注意義務時,必須考慮他們注意義務能力較弱等諸多因素,不能讓其承擔較重的注意義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