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能證明借款合法來源 45萬元欠條“打水漂”
作者:陸芳芳 黃海濤 發布時間:2013-11-25 瀏覽次數:429
秦某拿著一張45萬元的欠條向南長法院起訴,要求袁某歸還欠款及支付利息。而袁某卻說借條是有的,但從沒拿過秦某的一分錢。既然欠條是自己寫的,為何又不承認借款呢?日前,南長法院審結該起蹊蹺的民間借貸糾紛,判決駁回秦某的訴訟請求。
在審理中,雙方對45萬元的借款方式有很大爭議。秦某稱部分是代購物形式,部分是現金。“我去香港,袁某讓我幫他帶東西,代購物共3次,金額為30萬元,其他的都是現金。”而袁某卻不同意這一說法。他說,2009年時去澳門賭錢,向秦某要了50萬元港幣的賭場籌碼,然后寫了一張45萬元人民幣的欠條。袁某說他并未拿到秦某的錢,秦某需提供現金或者銀行轉賬的證據,否則不能僅憑一張欠條就要他還錢。
法院向秦某發出舉證通知書,要求秦某提供給付袁某借款45萬元的資金來源、支付憑證,但秦某未能按期提供該證據;而后法院又多次傳喚秦某本人到庭,以說明案件事實,但秦某均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履行說明義務。
經過審理,法院認為,秦某雖持有袁某出具的欠條,但就出借款項的資金來源、借款構成及經過未能清晰說明,且未能提供足夠的證據予以證明,不能認定雙方存在事實上的合法借貸關系,遂最終駁回秦某的訴訟請求。(本文人物署名均系化名)
法官點評:對于民間借貸案件,原告僅提供借據主張借貸關系成立,被告提出反駁證據足以對借款關系真實性產生合理懷疑的,應當要求原告進一步提供證據,原告不能證明款項交付事實的,應當駁回其訴訟請求。法院不僅審查欠條本身的真實性,還重視審查欠條背后所反映的借貸關系的真實性,合法的借貸關系才會受到法律的保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