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灌南法院對宋某交通肇事案,依法作出一審判決,無證醉酒駕駛二輪摩托車發生交通事故導致一人死亡的宋某為其違法行為付出了沉重的代價:雖然其已經賠償了被害人子女175000元,并取得了被害人子女的諒解,但是,因被害人妻子拒絕調解、諒解,其被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

 

1988年出生的宋某婚后已生育一對兒女,生活無憂。雖然沒有駕駛證,農閑時還是喜歡騎著買來的二手摩托車出去釣魚。今年73日下午,宋某酒后又駕車到村子里一條河邊釣魚。期間,其妻弟告訴他家里有事,其即駕駛摩托車急急忙忙往家趕。在村里一條東西水泥路上,其駕駛的摩托車撞上騎在電瓶車上、停在路上與他人聊天的周某后,自己也摔倒在路邊。周某受傷經搶救無效死亡,其本人也全身多處骨折被送往醫院搶救。經認定,宋某負該事故的全部責任。案發后,經交警部門主持調解,宋某與周某四名子女達成賠償協議,宋某賠償了周某子女各種經濟損失175000元,并取得了周某子女的諒解。但是,周某妻子無法接受失去丈夫的現實,不接受宋某的賠償,也不愿意諒解宋某的罪行。

 

灌南法院經審理認為,宋某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醉酒無證駕駛機動車輛,發生致一人死亡之重大交通事故,負事故的全部責任,其行為已構成交通肇事罪。鑒于宋某歸案后能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在法庭審理過程中又能自愿認罪,并賠償了被害人子女的經濟損失,取得了被害人子女的諒解,可以從輕處罰。根據宋某的犯罪情節、社會危害和悔罪表現,依法作出上述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