隨著電子行業的發展,信用卡也越來越普及。利用信用卡可以進行透支,當用戶資金周轉不過來或者身上并沒有足夠的錢時,信用卡的信用額度能夠幫助用戶提前支付,然后用戶到期按時還賬即可,這給廣大用戶提供了較大方便。但是,泰州卻有一人未經他人同意,利用他人身份證復印件,在各家銀行辦理信用卡,然后使用該卡消費和取現。近日,泰州市高港區法院審理了這一起信用卡詐騙案,被告人凌某犯信用卡詐騙罪,被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二個月,緩刑二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二萬二千元。

 

經查,201048日至1130日間,被告人凌某未經馮某、嚴某等人同意,使用其居民身份證復印件向中國農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泰州高港支行等銀行騙領貸記卡,后使用騙領的貸記卡消費和取現人民幣共計44360元,使用過程中至案發前向貸記卡中存款和轉帳還款共計24700元。

 

案發后,被告人凌某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并已退出全部贓款。

 

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凌某違背他人意愿,使用他人居民身份證復印件騙領信用卡,進行信用卡詐騙活動,數額較大,其行為已構成信用卡詐騙罪。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凌某犯信用卡詐騙罪的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定罪準確,應予支持。被告人凌某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從輕處罰。被告凌某人自愿認罪、積極退贓、繳納罰金,酌情從輕處罰。被告人凌某犯罪情節較輕,有悔罪表現,可給予其一定的緩刑考驗期限。

 

據此,泰州市高港區法院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第七十二條第一、三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司法部關于適用普通程序審理“被告人認罪案件”的若干意見》第九條的規定,作出上述判決。

 

法官提醒:因信用卡詐騙罪而被判處刑罰的被告人多數將信用卡作為其主要的經濟來源或是一種融資手段,在銀行催收時發現無法負擔因欠款累積的利息、滯納金,便放任懈怠還款或是用切斷聯系方式等手段惡意逃避,最終導致觸犯刑法。而本案中,被告人凌某不同于以往用自己的身份證來惡意透支的信用卡詐騙案件,而是冒用他人的身份證騙領信用卡,進而借卡消費和取現。因此,廣大群眾一定要保管好自己的身份證,以免帶來不必要的麻煩。同時,各家銀行也應該嚴格信用卡辦理程序,不讓不法分子有可乘之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