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緩刑考驗期內違反規定,不服從監管,一年內三次受到司法局警告處分,“失足”青年管某被重新收監執行。1120日,海安縣人民法院對違反社區矯正規定的管某依法作出撤銷緩刑,收監執行的裁定。

 

去年夏,青年管某因盜竊罪被海安縣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四個月,緩刑二年。管某當庭在接受矯正保證書上簽字,并表示一定痛改前非,珍惜來之不易的自由。

 

好景不長,今年年初,管某請假離開矯正社區后不久,便與當地司法所失去聯系。司法所多次發出通知,要求管某回來說明情況,但其遲遲未歸。今年1月,因管某未按規定時間報到,被警告處分一次。可管某依然屢教不改,不服從監管,分別于今年7月、9月兩次受到警告處分。

 

930日,管某再次請假外出,但其未按時銷假,且手機處于關閉狀態,與司法所失去聯系。司法所迅速組織人員查找,在派出所民警協助下,在管某家附近的一家網吧找到他,并將其重新收監,同時向海安縣人民法院提出撤銷緩刑建議。海安縣人民法院根據《社區矯正實施辦法》相關規定,作出撤銷管某兩年緩刑,收監執行有期徒刑一年四個月的刑事裁定。

 

管某的行為,給每一位監外服刑的緩刑、假釋人員敲響了警鐘。判處緩刑本是給罪犯一次回歸社會、重新做人的機會,一旦違反規定,失去的不僅是來之不易的自由,還將面臨著法律嚴厲的懲罰。

 

法條鏈接:

 

《社區矯正實施辦法》第二十五條規定緩刑、假釋的社區矯正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居住地同級司法行政機關向原裁判人民法院提出撤銷緩刑、假釋建議書:()違反人民法院禁止令;() 未按規定時間報到或者接受社區矯正期間脫離監管,超過一個月的;()因違反監督管理規定受到治安管理處罰,仍不改正的;() 受到司法行政機關三次警告仍不改正;()其他違反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和監督管理規定,情節嚴重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