身為中學生不在課堂安心讀書,卻持斧頭搶劫商店,砸傷了店主,搶走了錢箱。1120日,江蘇省沭陽縣人民法院以搶劫罪依法判處被告人朱小男有期徒刑二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一千元。

 

現年15歲的朱小男是一名初中二年級的在校學生。201383018時許,朱小男攜帶斧頭到本村大眾便利店,先用斧頭將正在上網的店主陸素娥(女,本案被害人)頭部砸傷,后又用斧頭將陸素娥的左前臂及左手劃傷,并將該商店內的錢箱搶走,該錢箱內有人民幣232.5元。朱小男在逃跑中被小區保安抓獲而案發。經鑒定,陸素娥頭部及左上肢所受的損傷構成輕傷。案發后,朱小男搶劫的錢箱及箱內現金已被公安機關追回,并發還被害人。

 

另查明,朱小男在歸案后能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被告人朱小男的親屬已經賠償了被害人陸素娥的經濟損失,并取得了被害人的諒解。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若干規定》的規定,在庭審中,法院對被告人朱小男的家庭環境、家庭教育、案發前學習、日常活動作了調查。了解到被告人朱小男父母離異,其父長期在外打工,被告人朱小男隨其爺爺生活,由于缺乏正常的家庭關愛,加之受社會不良風氣的影響,年少無知,自控力差,法律意識淡薄,一時沖動,最終走上犯罪道路。通過庭審教育,被告人朱小男能認識到犯罪對社會的危害性,并表示認罪、悔罪,積極改造,重新做人。其監護人請求法庭對被告人朱小男從輕處罰。

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朱小男以暴力方法搶劫公民財物,其行為已構成搶劫罪。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朱小男犯搶劫罪的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指控罪名正確,予以支持。被告人朱小男犯罪時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六周歲,系未成年人,依法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處罰;被告人朱小男在歸案后能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并積極賠償被害人的經濟損失,取得了被害人的諒解,依法可以從輕處罰。綜上述情節,依法對被告人朱小男予以減輕處罰。據此,遂作出上述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