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5月到7月間,張二文向李三多借了8萬塊,同時還替朋友跟李三多借的7萬塊做擔保。一年后,這兩筆錢都到了期,李三多向張二文多次催債,直到過了約定的還款期限張二文也沒表現出還錢的意思,一氣之下,李三多將張二文作為兩筆欠款的被告人告上法庭。

 

訴訟過程中,李三多依法向法院申請保全了張二文的兩處房產,經過法院開庭審理,李三多的訴求得到了法庭的支持。法院依法判決張二文于2010224日前償還李三多15萬元欠款,由于張二文未履行判決書確定的還款義務, 李三多2010421日向法院申請執行,法院依法對張二文所有的商住房一套房屋進行委托評估、拍賣,評估價為11.5萬元,經過一次拍賣因無人報名參加競買而流拍,李三多同意以評估價11.5萬元接受該房屋,用于抵償債務,法院于2012516日作出民事裁定,裁定將張二文所有的商住房作價11.5萬元,交付給錢翠平抵償債務。

 

然而事情并沒有因此而結束,李三多在取得張二文的房屋后將該房的門鎖換掉,可是張二文卻肆無忌憚的將門強行撬開,并且長期占據其中,強行搬進該房屋內居住生活達數月,拒不執行法院生效執行裁定,最終李三多選擇了報警。

 

法院審理認為,張二文對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裁定,有能力執行而拒不執行,情節嚴重,其行為已構成拒不執行裁定罪。故依法判決張二文拒不執行裁定罪,處拘役二個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