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1月至7月間,被告人鄭源從互聯網下載了仿美國“禿鷹”氣步槍槍身技術參數圖紙,通過互聯網購進鋁合金型材,委托他人將鋁合金型材加工制造成仿美國“禿鷹”氣步槍套筒,并將部分成品在互聯網上進行了銷售。

 

2012729日,公安機關在某市聚友網吧門口將被告人鄭源抓獲,鄭源即如實交代了制造氣槍部件以及在網上出售的事實。至同年83日,公安機關在被告人暫住地和委托加工地依法扣押了鄭源非法制造的氣步槍套筒169件,經某市公安局物證鑒定所鑒定,此169件疑似槍支散件均為仿美國“禿鷹”氣步槍套筒,折算為成套氣步槍5支。

 

法院審理后作出判決:被告人鄭源犯非法制造槍支罪,判處有期徒刑四年。

 

法院認為,被告人鄭源非法制造槍支,其行已構成非法制造槍支罪,依法應予懲處。公訴機關對被告人鄭源的指控,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予以支持。被告人鄭源的供述和公安機關出具的情況說明等證實了公安機關在網上掌握了被告人鄭源有犯罪的嫌疑,在網吧門口將其抓獲歸案后,被告人鄭源即帶領偵查人員到其暫住地,交出了制造的氣槍套筒,并如實交代事實,其行為構成了坦白,依法可以從輕處罰。被告人鄭源系初犯,辯護人請求對被告人鄭源從輕處罰的辯護意見,經查,控辯雙方提交的證據能夠證實對鄭源從輕處罰理由的成立,故對辯護人的辯護意見予以采納。
  

據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條第一款、第六十七條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非法制造、買賣、運輸槍支、彈藥、爆炸物等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條第一款第(二)項、第七條的規定作出了上述判決。(被告人姓名系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