虛開發票抵扣稅款 單位個人均受罰
作者:小板栗 發布時間:2013-11-21 瀏覽次數:418
為了騙取國家稅款,泰州市某船舶舾裝件制造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泰州某船舶公司)實際經營者謝某在沒有貨物購銷的情況下,通過支付開票費的方式,讓其他公司為其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進行非法牟利,金額達人民幣110萬元。近日,泰州市高港區法院公開開庭審理了這一起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案,為國家挽回了經濟損失人民幣159858.13元。被告單位泰州某船舶公司犯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罪,判處罰金人民幣十一萬元;被告人謝某犯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緩刑三年。
經查,2010年4月份,被告人謝某在沒有貨物購銷的情況下,通過支付開票費的方式,讓上海某貿易有限公司為其實際經營的泰州某船舶公司虛開價稅合計人民幣1100200元的增值稅專用發票10份,其中虛開稅額合計人民幣159858.13元均已實際抵扣。
案發后,被告人謝某于2013年9月5日主動向公安機關投案,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并已退出全部稅款。
高港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單位泰州某船舶公司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數額較大,被告人謝某作為被告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數額較大,其行為均已構成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罪。泰州市高港區人民檢察院指控被告單位泰州某船舶公司及被告人謝某犯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予采納。被告單位泰州某船舶公司、被告人謝某犯罪以后主動投案,并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從輕處罰。被告單位泰州某船舶公司、被告人謝某當庭自愿認罪,被告人謝某退出全部違法所得,酌情從輕處罰。被告人謝某所在的社區矯正機構經調查后認為,被告人謝某一貫表現較好,宣告緩刑對其所在社區沒有重大不良影響,并愿意接受其在社區內進行矯正,故可給予其一定的緩刑考驗期。
據此,泰州市高港區法院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零五條,第三十條,第三十一條,第六十七條第一款,第七十二條第一款,第六十四條的規定,作出上述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