坐在書房里想清凈地看一會兒書,卻不時要被樓上衛生間的沖水聲驚擾,市民陸女士就遭遇到這樣的煩心事兒。原來,樓上鄰居在裝修時,竟將書房改成了衛生間。不堪其擾的陸女士將樓上鄰居告上了法院。日前,通州法院審理了這樣一起案子,判決樓上住戶限期恢復原狀。

 

原告陸女士系204室業主。20133月底,原告陸女士發現其樓上304室原業主在裝潢時擅自改變房屋用途,將原屬沒有防水設施的房間改建為衛生間。同時,304室原業主將原房間與衛生間之間的承重墻拆除,將原應屬該樓公共配套設施的屋面排水管改變為其違法改建后的衛生間的排污管,造成原告對應房間的天花板及墻體局部出現水漬、霉斑。陸女士還認為,因該衛生間的使用所產生噪音影響了其將來將該書房作為臥室使用,304室業主擅自更改房間使用功能的行為,侵犯了其合法權益。20135月,陸女士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304室業主恢復原狀。

 

304室業主曹先生系向案外人購買的二手房,于2013年3月26日辦理了房屋產權登記。在曹先生將要入住時,陸女士于2013年4月26日將304室外置排污管道下端拆除,導致雙方發生糾紛。曹先生認為,304室的室內結構(包括外設的排污管)在建造時已經由設計單位、開發商變更,所以不存在非法改建的問題,對此,開發商出具了相關證明。況且,304室在十多年前就是現在的結構,陸女士十多年來并沒有提出過異議,現在要求恢復原結構已經超過訴訟時效。

 

針對被告曹先生提出的304房屋在施工過程中已經設計單位變更的情況,法院至相關部門調取了該幢樓房的平面竣工圖,發現304室的結構仍與原設計圖紙一樣。

 

通州法院審理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第七十一條規定:業主對其建筑物專有部分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處分的權利。業主行使權利不得危及建筑物的安全,不得損害其他業主的合法權益。304室業主將衛生間設置在原書房的位置,并在靠近原告后窗戶外置了排污管道,這樣的布局改變了原墻體的受力,對樓下住戶的生活環境和居住心理造成嚴重影響,有違善良風俗,應予糾正。由于侵權行為一直存在,原告起訴未超過訴訟時效。法院遂于日前判決304室業主在判決生效后三十日內按原原平面圖將衛生間、書房恢復原狀,并拆除外置的排污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