心疼女兒進行盜竊 精神病人再獲刑罰
作者:顧毛毛 發布時間:2013-11-20 瀏覽次數:524
一直以來,精神病人犯罪后處置問題就備受關注,處置不當很容易造成精神病人反復作案或精神病人的合法權益受到侵害。近日,如東縣人民法院依法審結了一起精神病人盜竊案件。
如東人趙某,現年44歲,曾因犯盜竊罪被判刑一年,2008年10月刑滿釋放,又因涉嫌盜竊罪,2012年3月被如東縣人民檢察院決定存疑不起訴。趙某出獄后一直失業在家,生活不是很寬裕。見到女兒平時上班十分辛苦,心中非常愧疚,想要送給女兒一輛電動自行車代步。2012年9月12日凌晨,趙某在如東縣賓東小區的一個樓道里,采取撬鎖搭線的方式,竊得被害人王某的新日牌粉紅色電動自行車一輛(價值人民幣2330元)。在對趙某批準逮捕后羈押過程中,其家屬提出趙某一直患有精神疾病,行為能力時好時壞,并提供了其就診的病歷。經過江蘇省精神疾病司法鑒定委員會鑒定:趙某系精神分裂癥,在作案時具有限制刑事責任能力。
法院審理后認為,趙某的行為已經構成盜竊罪,根據其事先進行踩點,并攜帶工具十字起作案,作案后能清楚交代犯罪過程等,可以證明其作案時意識清楚,但司法鑒定證實其屬限制刑事責任能力精神病人,其對客觀事物的辨識能力較差,行為控制能力低于正常人,對于這類人犯罪的處置,一是不能放縱,要依法承擔相應法律責任;二是要依法保障其得到客觀公正的法律對待,即保障其辯護權的實現。鑒于趙某系累犯,法院遂判決趙某有期徒刑八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二千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