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次要求與前妻復婚遭到拒絕,一男子用隨身攜帶的道具刺傷前妻及其母親。日前,揚中法院依法審理了該起案件,男子陳某犯故意傷害罪,法院依法判處其有期徒刑一年,緩刑一年。

 

據了解,被告人陳某和被害人何某在2010年結婚,并育有一子。后因被告人婚后出軌,雙方于2012年協議離婚,孩子歸女方撫養。離婚后不久,被告人陳某心生悔意,多次要求和前妻何某復婚,但均遭到何某及其家人的拒絕。對此,陳某一直耿耿于懷。

201312日下午,被告人陳某約何某至該市某船廠停車場見面,再次逼迫何某與其復婚,遭到何某拒絕后,遂打電話給何某的母親韓某,要求韓某帶孩子(陳某之子)到船廠南側江邊公路見面。雙方見面后,被告人陳某再次提出與何某復婚的要求,被何某母親等人拒絕。在何某及韓某等人欲離開時,情急之下陳某使用事先攜帶的刀具挾持何某,韓某欲解救何某。陳某見狀,手持刀具刺向韓某,致使韓某胸部、頭部、手臂、背部等七處創傷,同時還刺向何某面部。經法醫鑒定,韓某的損傷屬輕傷,何某的損傷屬輕微傷。

 

法院審理后認為,被告人陳某故意傷害他人身體,致一人輕傷,其行為已構成故意傷害罪。被告人陳某到案后能如實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實,認罪態度較好,且已賠償了被害人的經濟損失,取得了被害人的諒解,可酌情從輕處罰。揚中法院遂作出如上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