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索債限制他人自由 觸犯刑法獲罪
作者:王琳 發布時間:2013-11-20 瀏覽次數:456
近日,昆山法院審結一起非法拘禁案件,張明等三人為索要債務而限制他人人身自由被判處有期徒刑8個月。
原來,張明多年前借款給何亮,出于朋友情面,沒有及時催討,但今年因為生意受挫,手頭吃緊,便想催要該筆賬款。可是,沒想到幾次催要都被何亮以手上沒錢為由無果而終。最后,張明實在忍無可忍,便伙同張壘、張忍兩人,在今年5月21日下午16時許至5月23日19時許,將被害人何亮從昆山市某村帶走先后非法拘禁于山東省樂陵市、山東省無棣縣等地被告人張明的親友家中。期間被告人張壘還對被害人何亮實施毆打。經法庭審理,判決被告人張明犯非法拘禁罪,判處有期徒刑八個月;被告人張壘犯非法拘禁罪,判處有期徒刑八個月;被告人張忍犯非法拘禁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
法官提醒:本案被害人拖欠被告人張明的債務,張明理應通過正常法律途徑要求被害人歸還債務,但李某明法律意識淡薄,做出了不理智的行為,其本人從債權人成為了階下囚被告人李某壘在非法拘禁過程中毆打被害人,依法予以從重處罰。